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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使用和服务管理,维护持证人权益,提高优待服务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待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种,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发放。
本办法适用于优待证的申请、审核、制作、发放、使用、服务、管理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条优待证是持证人彰显荣誉的载体、享受优待的凭证。
第四条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彰显荣誉、规范有序、精准动态、便捷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指导全国优待证制发和服务管理工作,确定并适时调整合作银行范围。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明确本地区优待证服务管理具体要求,在退役军人事务部确定的合作银行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合作银行,推进优待证在本地区的使用。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本地区优待证发放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式样,印有优待证种类名称、持证人姓名、持证人性别、持证人相片、发放单位等信息。
优待证全国统一编号并以加密方式储存于优待证芯片内,提供数据服务使用。
第七条持证人应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和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先锋作用,引领良好道德风尚,珍惜维护荣誉,爱惜优待证。
第八条退役军人事务部加强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全国优待证管理信息系统,为做好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功能
第九条优待证由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相关合作银行共同制作,优待证以银行借记卡为载体,不具备透支功能。
优待证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按相关规定管理。
合作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做好金融功能相关的服务管理,配合做好优待证服务管理及优待项目拓展等工作,为持证人提供优先优惠等优待服务。
第十条持证人凭优待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公共交通、文化、旅游等方面的优待服务。
国家将不断调整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项目,以优待证为识别认证载体,充分发挥优待证服务使用功能,更好地为持证人服务。
第十一条持证人凭优待证享受发放省份提供的优待服务。
鼓励各地在有条件的基础上,将本地提供的优待服务面向全国持证人开放。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各界为持证人提供多元化优待服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积极推广优待证在本地区、相关行业领域的应用,不断扩大优待证使用范围、提高优待证知晓度。
在保持式样标准不变、主要功能不变、管理主体不变、工作流程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优待证搭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
第十四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适时推出电子优待证,实现持证人信息在线查验、优待项目线上服务与线下渠道有效衔接等功能。
第十五条在基于优待证开展金融领域应用时,应当按照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履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责任,切实保障持证人资金与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发放抚恤补助金、慰问金等。
第三章申请
第十七条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本办法施行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退役军人时,可依对象本人意愿完成申领。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申请人,可根据意愿申领其中一种。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对象,其相关身份均写入优待证芯片,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
第十九条申请人可申请由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
若申请由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应符合常住地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有关规定。如不符合常住地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有关规定,可根据申请人意愿转为申请户籍地省份发放优待证。
第二十条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应建档立卡。
申请人完成建档立卡后,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线上申请,也可向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本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白底免冠电子相片等相关证件或材料。
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还需提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委托书等相关证件或材料。
第四章审核
第二十二条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检查申请材料内容是否完备、申请优待证种类是否明确等。
符合要求的,提交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核实。
第二十三条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依据申请材料,核实对象身份是否真实、申请优待证种类是否准确等。符合要求的,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初审。
初审通过的,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
审核通过的,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初审通过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备案。
第二十四条申请由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的,由常住地所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
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
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
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党籍、被开除公职或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后,将制证所需信息提供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办理。
第二十八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应定期将优待证制发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
第二十九条对未受理或未通过核实、初审、审核的,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情况,并作出说明。
第五章制发
第三十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监督有关单位按照《中国金融集成电路卡规范》等相关要求和标准制作优待证,确保数据存放、传输、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条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在收到优待证时,应做好登记并清点数量、检查外包装是否破损等。
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一般应在收到优待证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动送达、集体颁发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发放,并做好登记。
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到优待证3个月后仍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应将该优待证逐级上交至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收到优待证核对证面信息无误后,按照有关规定激活金融功能。
证面信息有误的,申请人应及时联系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交回已领优待证,并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按相关程序重新制作。
第六章补换
第三十三条优待证遗失后,持证人应及时告知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并按照银行有关规定挂失。
第三十四条优待证遗失的,持证人可在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提出补领申请。
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原证交回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
第三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可以申请更换优待证。
优待证损坏不能在读卡设备上正常读取的;
优待证证面污损、残缺,信息无法辨认的;
优待证证面信息需要变更的;
持证人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生变化的;
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持证人需要变更优待证种类的;
其他需要更换的情形。
出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持证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合作银行更换;出现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持证人应向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更换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需要变更优待证发放省份的,持证人应先取消相应的银行金融账户,凭银行出具的金融账户取消证明申请更换。
第三十七条持证人在申请更换优待证时,须交回原持有的优待证。
第三十八条优待证首次申领免费。
因优待证卡片质量问题造成无法使用的,按相关金融规定认定后,可免费更换;符合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可免费更换。
除上述情形外,需要更换或补领的,相关费用按照合作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收回
第三十九条持证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批准,由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回其优待证,并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优待证的;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优待证的;
户籍注销的;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被开除中国***党籍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条确认收回的,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及时通知合作银行暂停应收回优待证的非柜面业务办理功能;仍有相关金融功能需要使用的,由合作银行在完成金融功能转移后协助收回。
第四十一条收回的优待证,由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登记销毁。
第四十二条持证人被收回优待证后,相关情形消失、能够主动改正错误并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可以重新申请优待证,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优待证,故意污损、划刻、破坏优待证或者恶搞、丑化、玷污优待证形象,将优待证用于商业、娱乐活动,以及其他不恰当使用优待证的行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督促纠正、批评教育。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应定期会同同级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生存、婚姻、社保等信息进行比对,及时更新对象信息,实现精准管理。
第四十五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以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中应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工作。对因履职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问责追责。
第四十六条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委托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协助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应采取技术手段和服务管理措施,保护持证人个人隐私,依法使用有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合作银行应加强合作,共同建立服务体系,及时解答对象关于优待证申请使用、优待政策、优待项目等咨询,妥善处理投诉,建立办理反馈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指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第五十条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在移交省军区系统后申领优待证的,具体由省军区政治工作部门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接办理。
第五十一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燕赵英才卡b卡的申请条件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单个自然人申请个体经营,应当是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家庭申请个体经营,作为户主的个人应该有经营能力,其他家庭成员不一定都有经营能力。个体工商户享有合法财产权,包括对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依据法律和合同享有各种债权。那么注册个体工商户流程材料及核定征收办理条件是什么,以下是我整理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申请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承诺书》。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补正材料。
(2)受理的,发放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1).2021年沧州注册个体工商户流程材料及核定征收办理条件
(2).2021年承德注册个体工商户流程材料及核定征收办理条件
(3).2021年张家口注册个体工商户流程材料及核定征收办理条件
(4).2021年保定注册个体工商户流程材料及核定征收办理条件
(5).2021年邢台注册个体工商户流程材料及核定征收办理条件
(6).2021年邯郸注册个体工商户流程材料及核定征收办理条件
(7).2021年秦皇岛注册个体工商户流程材料及核定征收办理条件
(8).2021年唐山注册个体工商户流程材料及核定征收办理条件
(9).2021年石家庄注册个体工商户流程材料及核定征收办理条件
(10).2021年河北注册个体工商户流程材料及核定征收办理条件
(3)审核通过后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进行双告知。
(5)打印营业执照由申请人自行选择现场领取或寄递领取营业执照。
※哪些人可以申请燕赵英才卡(B卡)?
1.通过“百名博硕人才引进计划”引进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2.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到民营企业工作及自主创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3.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为前三名,二等奖为前两名,三等奖为第一名),或拥有3项以上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涉及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只能就一专利推荐一名发明人)。奖项或专利至少有1项近5年内(以申报时间为计算节点)在邢台转化落地,并累计产生3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的人才。 4.具有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来邢前在中国500强企业担任过中层及以上职务,且来邢后担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领导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 5.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省青年拔尖人才、省农村青年拔尖人才、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省级名师、省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入选者、在培养期内的省“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模范教师。 6.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带头人、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主要负责人。 7.在管理期内的邢台市市管优秀专家、邢台市创新创业团队及领军人才支持扶持计划入选者; 8.在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企业的法人;带技术、成果、项目来我市创业或成果转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且在邢纳税的创业人才。 9.取得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后,继续从事相关领域工作10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 10.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5年以上,且所从事河北省紧缺急需工作(职业)10年以上的高技能人才。 11.院士工作站、省级以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级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级以上产业技术研究院、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省级以上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科研平台,每家可自主申报1名创新团队核心人才;在邢注册且纳税连续两年2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每家可自主申报1名创新创业团队核心人才(自主申报人才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国家注册执业资格、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以上学历,或非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3在邢台市缴纳3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 12.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受到市级及以上表扬表彰的防控一线医务工作者。 13.邢台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并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长的人才。 对从邢台市外引进的符合发放条件的人才,全职引进到我市工作半年以上(以缴纳社保时间为准),纳入燕赵英才卡(B卡)适用对象范围;柔性引进的,与我市用人单位签定5年以上工作协议、每年工作超过6个月的,自签约之日起纳入燕赵英才卡(B卡)持卡人才范围。 服务对象中的第1、2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第3类至第6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第7类至第13类人才不受年龄限制。公务员和参照管理人员不包括在燕赵英才卡(B卡)申报范围。 ※持燕赵英才卡(B卡)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1.挂职锻炼。坚持德才兼备,人岗相适的原则,根据事业需要和个人意志结合,选拔推荐综合评价优秀且管理能力突出的持卡人,到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任职; 2.政治荣誉。可优先推荐持卡人担任市、县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3.领导重视。将持卡人确定为用人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联系服务对象,并择优推荐为上级部门领导干部联系服务对象,持卡人取得重大成就或重要节日时及时走访、看望、慰问。 4.社会认可。优先选拔推荐持卡人作为“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五四青年奖章”等社会影响力大,公认度较高的荣誉评选对象。 5.编制岗位管理。全职引进到邢台市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凭燕赵英才卡(B卡)可优先享受单位空编,或由市编委办协调周转全市事业单位编制,解决入编问题。 6.职称评定。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持卡人首次职称聘用不受单位岗位总量限制;持卡人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随报随推荐。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和年限限制,按照业绩、能力、水平可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作为参评依据。 7.工商税务服务。持卡人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在申办设立、变更、注销等企业登记事项时,工商及行政审批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承办,2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办理税务登记及其他涉税事项时,税务部门优先为其办理各项涉税事宜,提供定制式专属服务和一对一个性化服务。 8.创业扶持。持卡人自主创业,属于普通高校毕业且毕业时间不超过五年的可申请最高十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无经营场地的优先入驻政府建设的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等创业平台,如因创业平台方面原因未能入住的,3年内每年给予最高5000元的租金补贴。 9.科研服务。免费使用政府所属科研平台中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资源进行测试检测等研发活动;免费使用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人才孵化器进行科研培训。 10.项目申报。持卡人申报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创新平台和科研项目时,市发改、科技等相关部门优先立项、优先推荐,并安排专人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可享受市县两级人才办的全天候服务,了解最新我市人才工作动态、政策文件,进行咨询以及各类科研奖励荣誉项目的申报。 11.金融服务。向持卡人才提供“人才贷”服务;持卡人凭卡可在邢台银行营业网点和带有“银联”标识的终端机、柜员机上办理业务,进行消费刷卡,可参加银行和银联举办的积分兑换及各类优惠服务活动;享受免除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邢台银行柜面或ATM存取款手续费、全球ATM取现手续费(每月20笔以内,每笔取现超过300元)等服务。 12.社会保险。市人社部门开设专门绿色通道,指定专人为持卡人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提供政策咨询、办理手续服务;到邢台市之前已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优先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受理材料后即时审核,手续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13.户籍办理。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落户邢台,由公安机关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14.子女入学。持卡人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母来邢就读的,可结合持卡人个人意愿和周边学校学生容量情况,由居住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办理转学入学手续,其中到公办学校(含幼儿园)就读的,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15.其它服务。持卡人享受免费乘坐邢台市区内公交车、参观邢台市域内A级旅游景区等服务(仅含景区头道门票,不含景区内讲解、导游、索道、景区内交通等其他自费项目);优先办理机动车注册年检和驾照申领审验;在市内医保定点医院就诊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如何申报燕赵英才卡(B卡)? (一)单位初审及集中申报。填写完成《邢台市燕赵英才卡(B卡)申请表》(联系开发区人才办领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先由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再报送至开发区管委会312室。由区组织人事局统一向市委组织部申报。 (二)资格复审及认定。市委组织部对照资格条件和文件要求,对“B卡”申报人员开展资格复审。复审通过后,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制发B卡。 ※申报材料有哪些? 1.《邢台市燕赵英才卡(B卡)申请表》,纸质版3份,附电子版; 2.近期白底免冠2寸彩照3张(附电子版); 3.有效身份证明。国内人员提交身份证,具有外国国籍的提交本人护照,具有港澳台身份的提交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学历、学位(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职称、职业资格、国家执业资格等证书;成果奖励情况证明材料; 4.与所在工作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劳动合同; 5.申报人除以上申报材料外,还需按申报类别提供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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