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购房者必须是公积金缴存人、已经全款购买了自己的住房且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
一、满足提取条件
全款购房者必须是公积金缴存人,且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购房者必须已经全款购买了自己的住房,且房屋已经过户到自己名下。
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
二、准备申请材料
购房者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提供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如购房者有配偶,还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结婚证等相关材料。
三、提交申请
购房者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单位或公积金管理中心。
单位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初审通过后,购房者将材料提交给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复审。
四、审核与提取
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购房者的身份、购房事实及公积金缴存情况。
审核通过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规定的程序将公积金提取至购房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购房者收到提取的公积金后,可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使用。
综上所述:
全款买房提取公积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购房者必须是公积金缴存人、已经全款购买了自己的住房且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购房者需要准备相关申请材料,提交给单位或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程序提取公积金至购房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一.办理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
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职工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中无配偶身份信息的,还应提供职工配偶《居民身份证》原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相应身份证明、委托证明
《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
已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港澳台及外籍职工,应提供的身份证件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
2.购买商品房提取所需证明材料(原件)
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提供:已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款票据或未取得产权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
3.购买二手房提取所需证明材料(原件)
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含有计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证明材料或含有价税合计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或存量房网签合同
房屋产权共有人是配偶、父母、子女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4.建造自住住房提取所需证明材料(原件)
国土管理部门用地批准文件
规划部门规划选址批准文件
建设管理部门建房批准文件
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5.翻建自住住房提取所需证明材料(原件)
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
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6.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所需证明材料(原件)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经市住房维修管理部门认证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鉴定报告(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为C级或D级)
付维修费用或购买建筑材料费用发票
二.办理流程
Step 1:提出预约申请
电话预约
手机app预约「成都住房公积金」
微信公众号「成都住房公积金」
现场预约:各服务大厅指定窗口
Step 2: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公积金中心办理
Step 3:接收准予/不准予的通知
三、温馨提示
提取次数为一次性提取,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公积金中心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周六上班时间预约件办理完毕后,可接受未预约服务
办公窗口及各网点预约电话详情?办理时间
以上内容来源于:提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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