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lysxtv 2025-04-15 热点资讯 85 次浏览 0个评论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月最低工资670元,最低小时工资5元;二类地区,即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月最低工资580元,最低小时工资4.5元;三类地区,即各县级市月最低工资520元,最低小时工资4元;四类地区,即各县、自治县月最低工资460元,最低小时工资3.5元。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职工工资期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本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通报同级民政部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应当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气(煤气、暖气、燃煤)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统计、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统计、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并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大额医疗费用二次报销等已经获得的补偿金额以及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参保人(含常驻异地人员):钦州市内(含北部湾同城化城市:北海、防城港、玉林、崇左)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付费用赔付比例50%,市外定点医疗疗机构自付费用赔付比例40%,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予赔付;

(2)特殊人群:钦州市内(含北部湾同城化城市:北海、防城港、玉林、崇左)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付费用赔付比例55%,市外定点医疗疗机构自付费用赔付比例45%,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予赔付;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总额以100万元为限,一次或累计赔付住院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金额达到100万元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住院自费药品费用补偿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并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住院医疗合规自费药品费用(指符合药品说明书适应症范围,医保目录内超过限定范围的药品费用及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给付比例3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住院自费药品费用补偿金总额以100万元为限,一次或累计赔付住院医疗费用中自费药品费用总额达到100万元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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