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内部机构

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内部机构

lysxtv 2025-04-15 热点资讯 29 次浏览 0个评论

根据上述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9个职能科室。

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内部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保密、机要通信、安全保卫、督查督办、会议组织、接待及系统内部的安全生产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务群团、纪检监察、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定全市综合性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情况;承办机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咨询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调研和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

(四)规划财务科

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信息管理及其网络的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与信息工作,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汇总编制机关及所属单位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管理机关财务及局属国有资产。

(五)劳动工资科(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科牌子)

拟定全市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负责劳动合同审查、鉴证工作;审核有关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拟定“农转非”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和国家、省级企业劳动模范推荐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全市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政策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督导落实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审核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未实行年薪制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六)培训就业科(挂市技工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牌子)

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指导全市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政策和办法,审查认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资格;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拟定全市技工学校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全市技工学校招生和就业工作,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学研究、教材建设和评估认定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城乡就业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七)劳动争议处理科(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信访科牌子)

拟定劳动争议仲裁政策、规则并组织实施,认定全市劳动争议仲裁人员资格;处理有关劳动争议案件,指导下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负责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有重大影响的群众性突发事件;承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劳动保障信访工作。

(八)社会保险科

拟定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有关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各项社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政策、办法;拟定养老、医疗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拟定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和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拟定劳动鉴定机构管理办法;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审批企业职工退休(其中企业干部退休按管理权限审批)。

(九)监察监督科

拟定全市劳动监察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劳动监督检查权;组织实施劳动监督检查规范,指导和监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或协助查处基金管理的违纪违规案件;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拟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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