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应当由本单位承担,只要仍然是本单位的员工,都应由本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众所周知,员工每月缴纳社保的费用,由员工和单位按照缴纳比例各自承担。
如果员工整个月都请事假没有工资,员工应当承担的缴纳比例就没法从工资中扣减,那么,该员工当月社保应该怎么交呢,这里主要牵扯到两个问题,一是单位该不该给员工交,二是员工应承担的部分谁来买单。该不该交的问题员工虽然请事假,但是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所以,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中对于社保缴纳义务的强制性规定,单位还是必须为员工缴纳当月社保,不能因为员工当月没有工资,无法扣除员工应当承担的缴纳比例,就断缴或停缴社保。
员工应缴的部分谁来承担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有两种做法:
由于员工当月没有工资,单位承担该员工当月全部的社保费用; 由单位垫付该员工当月全部社保费用,以后再从该员工的工资中扣除其应该承担的部分。 其实这两种做法孰对孰错并无定论,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员工因请事假,导致没有工资或工资不足以扣除社保费用时”应当如何处理,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单位采用第二种做法是否合理,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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