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答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的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为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种商业保险,均不得从该雇员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的规定,企业为雇员个人办理或直接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规定,
企业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也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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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自2014年1月1日起,对于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以及职工缴付的年金,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规定如下:
1.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上述1、2规定的标准支付的单位、个人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补充医疗保险,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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