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或破产等因素,导致房子被查封的情况在现实中时有发生,订购了这些房子或已支付相关款项的购房者最为关心的就是:开发商如果被查封,对自己有何影响?其合法权益又该如何维护?
案例
因涉及债权债务纠纷,某开发商在深圳、杭州等地房源被政府锁定后,其位于武汉白沙洲的589套房源也于近日被查封,对此不少业主开始担忧自身合法权益是否会受到影响。据相关项目负责人回应称,目前楼盘施工还在照常进行,不会受“房源被查封”的影响。至于房源为何被查封,何时解封,却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
购买了该项目的业主金先生已经交付了30多万的首付款,在向银行办理房贷手续时却被银行告知,该房源已被查封,银行已暂停对该项目发放贷款。对此金先生颇为苦恼:交了那么多首付,现在却无能为力,是不是只能等着楼盘解封后再去申请住房贷款?
分析
所购房屋被查封,会给购房者带来很大的麻烦。不仅可能导致无法顺利办理过户,而且被查封的房产可能会被司法拍卖的风险。
其实法院查封并不会影响业主和开发商签订合同的效力。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据法律规定登记。因此,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是在法院查封之前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在查封后交清了全部购房款,但没有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该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因此法院可以查封。由于房屋被查封是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购房者对此并无过错,开发商已构成违约。因此,可向执行查封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可同时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请求确权并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而针对金先生这种情况,已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的业主,可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承担违约金。
业主若无责 可获房产证
遇到此种情况,业主究竟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何种途径取回自己的房产证呢?房地产律师认为,开发商对业主有限期办证的义务,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办证的话,则属于责任违约行为。根据目前的情况,如果开发商名下还有资产,相关部门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将其资产拍卖,补缴齐欠款,使开发商获得可以办理房产证的资格;如果开发商名下没有任何资产,已经破产清算,应中止其债务关系,终止一切处罚决议,并帮助业主尽快办理房产证等相关证件。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开发商一直处于濒临破产状态,却没有吊销执照,业主们就不能自行申请办理房产申请手续。
业主仍应做好维权准备
对于业主而言,房源能顺利解封,自然是最好的结果。但律师还是提醒,购房者在遇到楼盘被查封后,还是应做好维权准备。
如果业主已经签订购房合同,并且在房管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业主的权益将按照合同约定受到保护;若开发商延期交房,可按照合同违约条款索赔。
如果业主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未进行备案,应尽快凭购房合同和发票,前往房管部门申请备案,交纳购房款后将房屋解封;如果业主无法单方申请合同备案的,应尽早凭购房合同和发票向法院起诉开发商,由法院判决合同效力,若合同有效也可进行解封。
若业主只是签订了认购书,但因房屋被查封而无法实现销售,应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可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或认购金。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8-3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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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法院查封了是否可以办理房产证
1、开发商已无资质
如果开发商本身就没有办理该楼盘房产证的资格的话,那么就没办法给购房者办理房产证。
比如说,开发企业已经破产或被取消资质,无法继续办理楼盘的大确权;楼盘被法院查封;开发商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没有缴齐土地出让金;或者没有取得建筑面积实测数据;再或者没有完成竣工备案工作等。
2、遇到一房两卖的黑心开发商
购房者在买房时对开发商的选择也是很重要的,如果购房者遇到黑心的开发商,就可以出现一房两卖的现象,这也会导致购房者买房后拿不到房产证。
3、购房者自身问题
对于购房者自身存在一些问题的话,也是会导致在买房之后拿不到房产证的,比如说购房者买房却没有缴清房屋相关税费,拿不到房产证;购房者委托他人或授权他人办理房屋产权证明却未出具相关委托证明的,拿不到房产证;购房者办理产权相关证明提供不充分的,拿不到房产证。
4、房屋管理部门的原因
除了开发商和购房者的原因之外,由于一些其他因素也会导致购房者拿不到房产证,比如说房屋管理部门有时也会拖延办理产权过户的时间,主要是在测量、办理手续上的速度太慢。
遇到这种情况,购房者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如果对其答复感到不满意或者没有作用的话,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属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土地被法院查封了不可以办理房产证了。法院查封的财产是不能再进行交易转让和出租的,如果自己的房子已经被法院查封了,还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在查封了这段时间也不能办理,并且也不能进行出租。没有产权证的房屋,法院可以采取现状处置的方式进行查封、拍卖。但在拍卖前,要告知买受人房屋没有产权证的事实情况及法院拍卖不负责后续的产权办理事宜。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四)其他必要材料。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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