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有下列条款: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依据上述条款,工作危险程度高的行业,其费率高;在同一行业内,还分出不同档次,其档次的调整与上一年度所发生的工伤事故频率有关,越少档次越低,缴费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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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用浮动实行两个档次,一档为上浮20%,二档为上浮50%。 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等于200%、小于500%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一档;大于等于500%的,其缴费费率在现行基础上上浮二档; 上年度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与当年度全区工伤发生率相比,为1至2倍的,该单位缴费费率在现行基础上上浮一档,2倍以上的,则上浮二档;上年度用人单位发生5至6级伤残工伤事故的或因工死亡1人的,该单位缴费费率在现行基础上上浮一档,如果发生1至4级伤残工伤事故或因工死亡2人以上的,则上浮二档。
费率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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