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家不需要再次缴纳住房维修基金。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给买家。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条管委会合并、分立或撤消时,应凭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证明及产权人明细户清单,到代管单位办理合并、分立或撤消管委会账户手续。
产权人变更时,维修基金产权应同时变更。原产权人或变更后的产权人应持转让合同及双方身份证明到管委会登记变更,并由管委会到代管单位办理产权人明细户更名手续。维修基金由转让双方按明细户内的账面余额进行结算。
产权人因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原住宅灭失的,可办理销户手续。经管委会出具证明后,到代管单位按维修基金明细户账面余额提取。其中,属于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应按售房单位和个人累计交纳的比例分别退还。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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