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享有。子女户口已经迁出的,不再享有本村宅基地。
2、子女户口迁出的,农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
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子女依法继承,不论子女户口是否在本村内。
在房屋存续期限内,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至房屋消灭时止。
扩展资料:
宅甚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种物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伸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参考资料:
这里需要把解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的权属分配状况做一简要的回顾。解放初期,为了尽快废除封建性或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土地改革,没收了地主等用以剥削农民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实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为保障农民已得到的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颁发了土地所有证书。土改后,国家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逐步引导农民将土地入社,走上了合作化的道路。1952年普遍成立了初级农村生产合作社,1956年由初级社转变为高级社,1962年成立了人民公社。根据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由此,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农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享有对其宅基地的使用权。
农村原有宅基地是指由解放前祖传下来的,土改时分给农户的宅基地。对于该土地,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个人不享有所有权。这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宅基地上已建有房屋的,房屋归个人所有,如继承该房屋的原户主的亲属,集体应确认其对土地的使用权;一种是该宅基地上无房屋存在,作为空闲土地,原互助对空闲的土地不再享有使用权,该宅基地应由集体统一安排使用。若此宅基地被依法批准为他人的宅基地,原户主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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