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资开发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土地使用权出资开发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lysxtv 2025-05-07 生活常识 56 次浏览 0个评论

土地使用权出资开发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土地使用权 出资开发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土地出资是使用权出资,而不是所有权。 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有土地,而且经过有偿出让。 (1)能够作为财产权进行转让的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 (2)从国家无偿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依法不能作为出资使用,必须先向国家补交 土地出让金 、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否则根据《 公司法解释 三》第8条规定,存在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 (3)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投资,则必须先将 集体土地 通过“招拍挂”途径变为国有土地。 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未设权利负担。 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未设权利负担,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干净的,没有 抵押权 之类的权利负担。《 公司注册资本 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地2款规定,禁止“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公司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出资人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 债权人 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交付使用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两项义务不可分割,否则股东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 知识产权 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 股东权利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土地使用权的出资开发,有关的当事人注意有关的规定,一方面可以减少程序上的错误,另一方面在问题的解决上会有一定的法律保障,因为资金的注入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操作不当自己的利益维护不仅会有一定的问题,可能会触犯有关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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