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

lysxtv 2025-05-08 热点资讯 55 次浏览 0个评论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管理,规范规章的制定、备案、解释和清理等工作,保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改、清理、备案等事项,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中国人民银行的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第四条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和涉及金融体制改革、金融对外开放等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在起草过程中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党委报告。第五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为“规定”、“办法”,不得称“法”、“条例”。第六条 涉及下列事项,原则上应当制定规章:

(一)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二)设定行政处罚,或者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三)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四)新设执法检查事项;

(五)相关规定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造成重大影响的。

对同一或者类似事项已经制定多部规范性文件、相关制度已经较为成熟的,应当及时制定规章。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牵头负责规章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承担组织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解释、备案、修改、清理等工作;办公厅负责规章的公文审核、公布、档案管理等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设机构(以下简称起草单位)依职责做好规章的立项、起草等工作。第二章 立 项第八条 条法司组织编列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起草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每年年初提出本年度的规章立项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可以于每年年初提出本年度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条法司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第九条 立项申请应当着重说明以下内容:

(一)制定规章的依据;

(二)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三)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五)规章制定计划和拟发布时间。第十条 条法司应当对立项申请和规章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订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包括规章名称、起草单位、拟发布时间等。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给予经费保障。第十二条 对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抓紧起草工作,按照计划及时上报。

条法司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对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但未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下一年度重新立项。

根据工作需要,未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而又确有制定必要的规章,由起草单位商条法司并报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批准后,可以作为补充计划项目执行。第三章 起 草第十三条 规章一般由起草单位具体负责起草工作,条法司负责指导协调。

涉及重大事项、多个内设机构职权等的规章,可以由条法司负责起草或者组织相关内设机构起草。第十四条 规章应当采用条文形式,一般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具体规范、法律责任、解释权、施行日期等内容。条文较多的规章可以区分章节。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时,起草单位应当同时撰写起草说明,说明以下事项:

(一)制定规章的依据和必要性;

(二)主要起草过程;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四)意见征求及采纳、协调处理情况;

(五)开展贸易政策合规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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