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公式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其中,“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执行国家统一规定。
(三)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12月31日前实际缴费年限和1997年12月31日前视同缴费年限之和)×1.4%
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中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本人每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参保人本人每月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月度缴费基数除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2019年4月30日前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其每月视同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此外,提前退休不再执行每提前一年减发2%养老金的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流动到企业后,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视同缴费年限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均按1计算。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规定》要求,海南省六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是企业及其职工;二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三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四是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职工;五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六是按国家相关规定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人员。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外国人、港澳台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国组织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组织代表机构及其所雇用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