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领取流程是怎样的?

抚恤金领取流程是怎样的?

lysxtv 2025-04-18 生活常识 28 次浏览 0个评论

抚恤金领取流程:

抚恤金领取流程是怎样的?

领取人(持证遗属)应递交通知书、抚恤金项目审核表、户口簿、身份证、私章。如子女二人以上,需附协议书,并需死者所在单位在协议书上签署意见。

如委托他人领取,代领人需凭持证遗属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户口簿、本人身份证、私章、通知书、抚恤金项目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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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

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

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抚恤金怎么发放

丧葬费抚恤金的领取流程具体如下:

1、法定继承人在3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丧葬补助费;

2、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申领表,准备离退休人员火化证、代领人身份证等资料;

3、社会化服务科核算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离退休人员遗产继承人领取相关待遇。

丧葬费和抚恤金需要材料如下:

1、退休人员:《企业离退休职工死亡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在职人员:《在职非因公死亡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2、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经办人或者家属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属办理的还应该提供户口本原件);

4、家属办理的,办理人与死亡人员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在同一个户口本无需提供,不在的,户籍室或社区/村委等开具的均可);

5、丧葬费、抚恤金打款至单位账户的提供单位账户信息;打款至个人生前养老金账户的需提供养老金账户卡的原件和复印件;打到第三方账户的,需提供第三方银行卡原件或复印件;

6、在职人员95年之前参加工作,实际缴费不足19年零一个月的需要携带档案办理;

7、丧葬费抚恤金一次性领取承诺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第二十三条在国内异地(指非发放抚恤金所在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或者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中国国籍伤残人员,经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伤残抚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也可以委托民政部门邮寄给本人、或者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在国内异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每年应当向负责支付其伤残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当年未提交证明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提交证明;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后60日内,伤残人员仍未提供上述居住证明的,从第二年起停发伤残抚恤金。

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伤残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每年向负责支付其伤残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一次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香港地区由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出具居住证明,澳门地区由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或者澳门地区政府公证部门出具居住证明,台湾地区由当地公证机构出具居住证明。当年未提供上述居住证明的,从第二年起停发伤残抚恤金。

第二十五条伤残人员死亡的,从死亡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抚恤金。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公安机关发布的通缉令,对具有中止抚恤情形的伤残人员决定中止抚恤,并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

第二十七条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者取消通缉后,经本人申请,并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第二个月起恢复抚恤,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请、户口簿、司法部门的相关证明。需要重新办证的,按照证件丢失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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