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卡能跨市使用吗

医保卡能跨市使用吗

lysxtv 2025-04-17 生活常识 42 次浏览 0个评论

医保卡跨市不能使用。

医保卡能跨市使用吗

医疗保险是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的,医保卡上的资金是由各县市区根据参保人员缴费情况进行划拨的,如参保人使用了医保卡看门诊或购药,由各县市区和银行进行结算。

所以,医保卡不能跨市使用,医保卡只能在其定点的门诊、药店使用,不能和市直的定点门诊、药店混用,如住院使用是可以的。

医保卡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携带上述资料前往定点照相馆进行照相;

2、照像馆整理数据,制作光盘报送至市社保局个账处;

3、收到光盘后,45个工作日左右社保卡可制作完毕;

4、单位经办人携带单位介绍信及身份证到社保机构领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医疗保险同其他类型的保险一样,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预先向受疾病威胁的人收取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患病并去医疗机构就诊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医疗保险也具有保险的两大职能:风险转移和补偿转移。即把个体身上的由疾病风险所致的经济损失分摊给所有受同样风险威胁的成员,用集中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来补偿由疾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会保险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萍乡市安源区医保局电话::0799-6844566

2.萍乡市安源区医保局电话 : 0799-6844566,地 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萍安南大道凤翔大厦。如有需要可拨打服务热线咨询。

3.萍乡交通指引 萍乡市医疗保险管理局附近的公交站: 东方宾馆、武警支队、供电局、站前东路、火车站、安源公安分局、市建设局、市中医院、电大、联通公司、宏庆街路口、大有市场、朝阳小区。 萍乡市医疗保险管理局附近的公交车: 19路、23路、25路B、25路A、6路、7路、8路、11路、13路、16路、4路、18路等。

萍乡市医疗保障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贯彻实施我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

2)贯彻实施国家、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3)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全市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4)贯彻实施我省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5)贯彻实施我省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落实省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

6)贯彻实施我省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政策。

7)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一)办公室(医药采购服务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综治、信访、保密、政务公开、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绩效考核、文明创建、老工青妇及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医药采购服务工作,组织实施我省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组织实施我省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主任:刘萍,电话:0799-6333058) (二)待遇保障和信息统计科。拟订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全市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医保扶贫、大病救助、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等工作。推进医疗保障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化平台建设。承担全市医疗保障统计工作。(科长:钟世荣,电话:0799-6234791) (三)医药服务管理和法规科(政务服务科)。组织实施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以及医保目录准入谈 判规则,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政策、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组织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承担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放管服”改革工作有关职责。(科室负责人:彭殊,电话:0799-6333165) (四)基金监管科。贯彻实施国家、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工作。(科长:李刚,电话:0799-633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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