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可以变更的,一般来说,需要房产证改名字的情况发生在三种情况下:买卖二手房、赠与、继承。
一、买卖二手房
1、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2、缴纳相关税费;
3、买卖双方当事人带齐双方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户口本、结婚证、税费缴纳凭据、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房产证,前往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4、如果买卖一方不能亲自前往的话,需要去公证处办理委托手续。
二、赠与房屋
赠与范畴包括非婚姻存续期间和亲戚朋友。即房产证上加子女、父母等亲属或朋友均可以赠与方式进行。有房有贷。一般房子贷款没有还清是不能更名的,若要更名有两种途径有两种途径,一是提前还清贷款,然后再进行更名。二是向银行申请,要求变更《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和抵押人,获得银行批准后再到房管局办理相关更名手续。有房无贷,视做赠与。该办理方式不仅适用于夫妻之间。
1、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
2、房屋赠与的当事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按规定缴纳有关契税;
3、办理公证(各地在办理公证方面具体存在不同);
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即房产证改名。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改名时,应当提交申请书、身份证件、原房地产产权证、赠与书记公证书。
三、继承房屋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即产权人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那么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及子女)可以拿着产权人死亡证明、户口本、房屋所有两证等去公证部门做产权继承公证。继承人凭继承公证书可以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即房产证改名手续。
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即产权人死亡时留下了遗嘱,那么在产权人死亡后,遗嘱中规定的继承人凭遗嘱去公证部门遗嘱生效公证,然后前往房产部门办理房产证更名手续。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权证改名不麻烦。如果不涉及到还贷合同等问题,那么没办房产证之前可以办更名,更名后在办理房产证即可。如果涉及到房屋贷款合同,则要以合同上为准,不可随意更名。
房产证更名办理需要材料: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
如果以后不打算再出售的话就直接 签署赠与,那样子费用比较低点,如果以后还打算交易最好是到房屋交易大厅填写买卖契约,然后去房屋交易大厅过户,但是中间会出现费用
一、不动产证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1、带房产证和当事人身份证,到公证处办理手续,如果直接由你继承,你父母亲都要亲笔签名同意。
2、须缴纳契税(房产评估价的1.5%)和印花税(0.05%).由于房产已满五年,免营业税,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房产评估价的1%).
3、凭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以及双方的身份证,到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买方缴纳房价1.5%的契税和0.05%的印花税,卖方缴纳房价0.05%的印花税和1%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房产证上的时间不足五年,卖方还要缴纳5.5%的营业税,满五年的免。
4、房产证加名字的手续:登记权利人由一人申请登记为两人,权属发生变化,应当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产证、夫妻财产约定书(或买卖合同、赠与公证书等)。登记费、手续费、工本费(共有多发一证);是否征税由税务部门决定。
二、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
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
(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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