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积金缴纳比例的法律规定

成都市公积金缴纳比例的法律规定

lysxtv 2025-04-16 生活常识 77 次浏览 0个评论

成都市公积金缴纳比例的法律规定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5%;

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12%。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员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三、缴存基数上限:20972元

四、缴存基数下限: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5] 19 号) 规定,执行以下标准:

1、成都高新区、成都 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 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住房 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500元;

2、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380元。

成都住房公积金计算公式

一、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怎样计算的?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缴存人应缴公积金的系数与工资之比,例如缴存人的工资是100元,应缴公积金的系数是3%,那么缴存人应缴公积金的数额就是3元。它和缴存人的工资基数、应缴系数都有关系。工资额和系数的增加或减少,应缴公积金的数额都会有相应的变化。

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可在5%~20%自行选择,个人缴存比例应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怎么确定的?

1、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上年工资总额÷12;

2、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资助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3、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单位资助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7-2018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相关文件

政策文件:关于2017 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

有限期限:1年

执行时间:2017年6月19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 法》(成公积金委[2013] 1号) 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 定,现将2017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 通知如下:

一、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比例缴 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 总额的组成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 1号) 要求执行。 2017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972 元,缴存基数下限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 府发[2015] 19 号) 规定,执行以下标准: 成都高新区、成都 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 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住房 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500元; 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下限为1380 元。

三、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调整住房公积 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四、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通过成都住房 公积金网上政务大厅或各网点窗口,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 数。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2017年7月30 日前完成,确保职 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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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的缴纳比例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来执行的,具体比例如下:

1、个人缴纳部分:个人缴纳比例为工资的10%,最低缴存额度为本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50%;

2、公司缴纳部分:公司缴纳比例为工资的7%,最低缴存额度为本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50%。

公积金提取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

1、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款金额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70%(最高不超过当地公积金贷款额度),按月等额还款,贷款期限1-30年不等;

2、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每月最高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月租金;

3、住房大修提取:最高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次大修费用;

4、个人购买住房提取:最高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0%,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地限购标准和房价的70%;

5、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提取:最高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的公积金提取标准可能略有不同,建议咨询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相关部门,以便了解具体的提取标准。同时,在提取公积金时,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表等。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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