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积金提取条件

武汉公积金提取条件

lysxtv 2025-04-16 生活常识 34 次浏览 0个评论

法律分析:武汉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提取方式有关,目前有不动产权证书提取、提取归还商贷、提取归还组合贷款等三种形式。以下就是各种形式的提取条件:

武汉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不动产权证书提取条件

1、职工及配偶符合首套房提取条件;

2、《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在2010年3月8日(含)以后,且该房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3、距上次本人办理提取时间间隔3年以上;

4、职工及配偶未使用本套住房办理过提取公积金归还商贷的业务。

二、公积金还商贷提取条件

1、符合首套房提取条件;

2、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3、职办理提取公积金偿还商贷时间间隔1年以上;

4、每次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商业贷款剩余金额;

5、需到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6、商贷抵押人和共同抵押人为提取人及配偶;

7、商业贷款类型必须为“个人住房贷款”。

三、公积金还组合贷款提取条件

1、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为为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

2、在2010年3月8日(含)后无住房消费类提取记录;

3、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以上(含);

4、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未结清;

5、还款最长逾期记录不能连续超过3期(不含);

6、提取公积金距上次办理的时间间隔需满1年;

7、每次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商贷剩余金额;

8、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类型必须为“个人住房贷款”。

法律依据:《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五条 职工及其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存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的;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第十八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我16年前买的商住楼,现在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法律分析:不行,公积金可取出来的情形如下:(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不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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