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保报销多少

上海医保报销多少

lysxtv 2025-04-14 生活常识 113 次浏览 0个评论

参加上海市医疗保险的人员应知晓,当地医保报销包括门急诊报销和住院报销两部分,它们的报销比例有所不同。. 整体而言,上海医保的报销比例在50%-90%之间,其中,门急诊报销的比例区间为50%-80%,住院报销比例区间为60%-90%。. 门急诊报销. 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 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

上海医保报销多少

城乡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门急诊(含家庭病床)

1、门急诊起付标准300元;

2、村卫生室不计起付标准;

3、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4、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个人自负30%,居保基金支付70%;二级医院个人自负40%,居保基金支付60%;三级医院个人自付50%,居保基金支付50%;村卫生室个人自付20%,居保基金支付80%。

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

1、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300元;

2、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3、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个人自负20%,居保基金支付80%;二级医院个人自负25%,居保基金支付75%;三级医院个人自付40%,居保基金支付60%。

大学生:

门急诊(含家庭病床)

1、校内门诊:校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院校按不低于90%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2、校外门急诊:按照居保中小学生门急诊待遇支付,具体为:门急诊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一级医院个人自负30%,居保基金支付70%;二级医院个人自负40%,居保基金支付60%;三级医院个人自付50%,居保基金支付50%;村卫生室个人自付20%,居保基金支付80%。

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

1、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300元;

2、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3、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个人自负20%,居保基金支付80%;二级医院个人自负25%,居保基金支付75%;三级医院个人自付40%,居保基金支付60%。

19至59周岁人员:

门急诊(含家庭病床)

1、门急诊起付标准500元;

2、村卫生室不计起付标准;

3、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4、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个人自负30%,居保基金支付70%;二级医院个人自负40%,居保基金支付60%;三级医院个人自付50%,居保基金支付50%;村卫生室个人自付20%,居保基金支付80%。

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

1、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300元;

2、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3、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个人自负20%,居保基金支付80%;二级医院个人自负25%,居保基金支付75%;三级医院个人自付40%,居保基金支付60%。

60至69周岁人员:

门急诊(含家庭病床)

1、门急诊起付标准300元;

2、村卫生室不计起付标准;

3、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4、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个人自负30%,居保基金支付70%;二级医院个人自负40%,居保基金支付60%;三级医院个人自付50%,居保基金支付50%;村卫生室个人自付20%,居保基金支付80%。

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

1、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300元;

2、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3、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个人自负10%,居保基金支付90%;二级医院个人自负20%,居保基金支付80%;三级医院个人自付30%,居保基金支付70%。

70周岁以上人员:

门急诊(含家庭病床)

1、门急诊起付标准300元;

2、村卫生室不计起付标准;

3、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4、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个人自负30%,居保基金支付70%;二级医院个人自负40%,居保基金支付60%;三级医院个人自付50%,居保基金支付50%;村卫生室个人自付20%,居保基金支付80%。

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

1、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300元;

2、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3、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个人自负30%,居保基金支付70%;二级医院个人自负40%,居保基金支付60%;三级医院个人自付50%,居保基金支付50%;村卫生室个人自付20%,居保基金支付8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上海居民医保报销标准

法律分析:1、住院报销标准

一级医院的报销比例为80%,起付标准为50元/次;

二级医院的报销比例为75%,起付标准为100元/次;

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为60%,起付标准为300元/次;

2、门急诊报销标准

上海中小学生及婴幼儿门急诊报销的起付线标准为300元,其中在一级医院就诊报销比例为70%,在二级医院就诊报销比例为60%,在三级医院就诊报销比例为5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城乡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门急诊(含家庭病床)

1、门急诊起付标准300元;

2、村卫生室不计起付标准;

3、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4、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个人自负30%,居保基金支付70%;二级医院个人自负40%,居保基金支付60%;三级医院个人自付50%,居保基金支付50%;村卫生室个人自付20%,居保基金支付80%。

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

1、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300元;

2、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3、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个人自负20%,居保基金支付80%;二级医院个人自负25%,居保基金支付75%;三级医院个人自付40%,居保基金支付60%。

大学生:

门急诊(含家庭病床)

1、校内门诊:校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院校按不低于90%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2、校外门急诊:按照居保中小学生门急诊待遇支付,具体为:门急诊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一级医院个人自负30%,居保基金支付70%;二级医院个人自负40%,居保基金支付60%;三级医院个人自付50%,居保基金支付50%;村卫生室个人自付20%,居保基金支付80%。

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

1、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300元;

2、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3、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个人自负20%,居保基金支付80%;二级医院个人自负25%,居保基金支付75%;三级医院个人自付40%,居保基金支付60%。

19至59周岁人员:

门急诊(含家庭病床)

1、门急诊起付标准500元;

2、村卫生室不计起付标准;

3、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4、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个人自负30%,居保基金支付70%;二级医院个人自负40%,居保基金支付60%;三级医院个人自付50%,居保基金支付50%;村卫生室个人自付20%,居保基金支付80%。

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

1、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300元;

2、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3、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个人自负20%,居保基金支付80%;二级医院个人自负25%,居保基金支付75%;三级医院个人自付40%,居保基金支付60%。

60至69周岁人员:

门急诊(含家庭病床)

1、门急诊起付标准300元;

2、村卫生室不计起付标准;

3、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4、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个人自负30%,居保基金支付70%;二级医院个人自负40%,居保基金支付60%;三级医院个人自付50%,居保基金支付50%;村卫生室个人自付20%,居保基金支付80%。

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

1、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300元;

2、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3、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个人自负10%,居保基金支付90%;二级医院个人自负20%,居保基金支付80%;三级医院个人自付30%,居保基金支付70%。

70周岁以上人员:

门急诊(含家庭病床)

1、门急诊起付标准300元;

2、村卫生室不计起付标准;

3、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4、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个人自负30%,居保基金支付70%;二级医院个人自负40%,居保基金支付60%;三级医院个人自付50%,居保基金支付50%;村卫生室个人自付20%,居保基金支付80%。

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

1、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300元;

2、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3、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个人自负30%,居保基金支付70%;二级医院个人自负40%,居保基金支付60%;三级医院个人自付50%,居保基金支付50%;村卫生室个人自付20%,居保基金支付8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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