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一、房改房如何补交土地出让金。
如果是成本价房改房,它的土地出让金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进行缴纳,计算公式为: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1%。其中当年成本价指的是该房产实际上市出售的当年,由政府颁布的房改房成本价,也就是“今年”的成本价,房改房在上市出售并且交纳土地出让金之后,其产权性质即等同于商品房产权了。
除了可以直接上市的成本价房改房以外,还存在有“优惠价”、“标准价”两类房改房类型,标准价和优惠价的房改房交易,需要先交纳部分款项变更为成本价房改房方后可直接上市,优惠价、标准价补足成本价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6%。
二、房改房买卖是必须交土地出让金吗。
土地出让金是国家征收的,双方可以协商约定。过户费用根据你们签定的合同约定确定由谁承担,房屋价款的构成包括土地出让金,和过户费用是二码事。
如果中介合同中约定“其它所有办理产权证、土地证、契证所需的税费”由买方承担,那么就由买房负责。关键是看你所付房款中是否已经包含了这项"土地出让金"的费用,如果不包含,应当由你交纳。
可见,房改房是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如果是成本价房改房,它的土地出让金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进行缴纳,究竟是由谁去缴纳,可以由买卖双方协商约定,一般来说都是由买方缴纳。
本条内容来源于:建筑工业出版社《家居装修知识问答》
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情况: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土地价款;以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土地价款。
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相关标准: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
一、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补交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
1.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补交土地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
2.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3.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补交土地出让金。
4.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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