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劳务合同5篇

律师劳务合同5篇

lysxtv 2025-04-12 生活常识 73 次浏览 0个评论

律师劳务合同(精选5篇)

律师劳务合同5篇

合同当事人其实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那么你现在知道合同是怎么样子了吗?我在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律师劳务合同,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律师劳务合同篇1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乙方(劳动者)

姓名:

甲乙双方为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同意招收乙方为本单位员工,乙方愿意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并接受甲方用工履行劳动义务。

乙方应该符合甲方录用人员的共性条件:

(一)诚实信用, 现实表现较好,无不良社会记录;

(二)技能符合岗位要求,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能够按照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应该符合甲方录用人员的个性条件,由甲方根据乙方的岗位确定,并告知乙方。

第二条 甲乙双方基本情况:

(一) 甲方基本情况:

名称: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甲方应将有关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甲方劳动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向乙方提供招聘简章或向乙方口头告知。乙方在本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视同已接受甲方告知的上述情况。

(二) 乙方基本情况:

姓名:_____性别:_____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证件号码: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 _邮政编码:

律师劳务合同篇2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合同签署权限

一、董事会负责与其直接任命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总裁代表公司与除上条之外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签订和存档。

第四条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劳资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员工在收到劳动合同时应在《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上签字确认。

第五条签订时间

一、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二、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后,公司方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原则上由公司和员工双方协商确定;对于董事会直接任命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由董事会确定。

二、续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与原合同期限相同。

三、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与本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存在试用期。

第七条员工试用期满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公司人事部门书面提出,未提前通知的,公司可酌情要求员工赔偿因急辞工而给公司带来的损失,但最多不应超过员工月基本工资的30%。

第八条员工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将按深圳市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第九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薪酬福利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薪酬发放,提升公司的整体管理水平,有效控制人力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工资由如下几个部分构成:

1、基本工资:员工月出勤天数达到21.75天,月工作时间达到174个小时,即可全额领取该项工资,本公司承诺,所有员工(含试用期员工)的基本工资不低于深圳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详情参照《___公司岗位基本工资对照表》(由各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

2、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员工自愿,安排员工加班,加班费用按如下标准计算:

(1)、平时加班工资:按(员工基本工资/174)___1.5___平时加班时数计算;

(2)、休息日加班工资:按(员工基本工资/174)___2___休息日加班时数计算;

(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按(员工基本工资/174)___3___休息日加班时数计算;

3、职位津贴:略(各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

4、其他各类津贴、补助、奖金(各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公司的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既从每月的号到次月号,当月号发放上月的工资,逢休息日提前到上个工作日。如遇有特殊情况可暂缓发放,但最多不得超过5天。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作员工的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中应包括员工的姓名、计发时段、发放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代扣代缴项目、金额及工资帐号等。公司员工工资支付表至少应保存两年。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在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可以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公司人力资源部应给予答复。

第七条病、事假期间的工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公司按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员工不愿办理养老保险的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过年过节费、年终奖励、高温费等其他福利(公司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员工作息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正常运转和规范员工作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一般实行每天8小时标准工作日制度。实行每周5天标准工作周制度,周工作小时为40小时,特殊情况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每天不超过3个小时,每月不超过36个小时。

第三条其他工作时间制度:

1、缩短工作时间。主要针对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劳动,夜班工作,哺乳期的女职工。

2、计件工作时间。按计件定额工作。

3、不定时工作时间。主要为公司领导、外勤、部分值班人员、推销员、司机、装卸工等,因工作性质需机动作业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遵照国家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制度。

1、每周公休日2天。

2、法定节假日:

(1)、元旦,放假1日;

(2)、春节,放假3日;

(3)、国际劳动节,放假3日;

(4)、国庆节,放假3日;

第五条考勤范围:

1、公司除高级职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外,均需在考勤之列。

2、特殊员工不考勤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考勤办法

1、下列人员,采用考勤机打卡制度。

(略)

2、未采用考勤机的,可填写员工考勤表。

第七条任何员工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打卡或签到。

第八条员工忘记打卡或签到时,须说明情况,并留存说明记

录。

第九条考勤设置种类:

1.、迟到。比预定上班时间晚到。

2.、早退。比预定下班时间早走。

3.、旷工。无故缺勤。

4.、请假。可细分为:病假、事假、婚、丧假、产假等。

5、出差。

6.、外勤。全天在外办事。

7、调休。

第十条员工须出示各类与考勤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考勤统计及评价

1、由行政主管负责每月填写月度考勤统计表。

2、公司通过打分法综合评价每个员工的出勤情况。

3、考勤计分办法。

(1)、迟到:迟到10分钟扣2分,迟到10~30分钟扣5分,迟到30~60分钟扣10分,迟到60分钟以上扣20分。

(2)、早退:早退10分钟扣2分,早退10~30分钟扣5分,早退30~60分钟扣10分,早退60分钟以上扣20分。

(3)、旷工:旷工一次扣20分。

(4)、请假超期。一天扣20分。

以100分为基数扣除,考勤成绩分为五级:

优:90分以上;良:80~90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差:60分以下。

第十二条公司依据员工考勤成绩决定员工的考勤奖励、处罚。

第十三条公司行政部会同人事部执行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颁行。

律师劳务合同篇3

甲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

乙方___

性别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工作岗位,乙方的工作任务为_____,工作地点为________。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以调换乙方的工种或岗位。

第三条劳动报酬

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每月__日支付工资,支付的劳动报酬为__元/月,其中试用期的劳动报酬为__元/月。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法定程序办理,甲方为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或相关证明,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五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第六条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或者通过协商以附件形式约定。

第七条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律师劳务合同篇4

甲方(单位)全称:

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

登记注册地:

实际经营地:

乙方(职工)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

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个月。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个月。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完成工作任务时止(该工作任务为甲方事先确定并且完成目标是确切具体的)。

二、工作任务和工作地点

(一)工作内容: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在岗位(工种)从事工作。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或工作区域为。

乙方的具体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按甲方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乙方的岗位(工种)实行(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其中,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为休息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应当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二)甲方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保证乙方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病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安排在休息日加班时,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乙方休息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或扣减办法按国家、省及本单位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定执行。

1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于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文档下载《电子劳动合同书》

律师劳务合同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书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期限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试用期个月,失效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达到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制。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的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第八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工资报酬。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九条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_元。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为元。

第十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八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

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page]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五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

(1)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3)乙方达到离休、退休、退职条件。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1)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延劳动合同关系的;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

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page]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第三十三条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五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应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法100%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甲方出资培训和出资招接收的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为

第三十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及其他

第三十九条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我也被青岛三利集团骗了两万押金,辞职人事部张雪莲忽悠在放弃押金声明签字了。后来看有的员工打官司,因为这声明败诉了。辞职就不给工资不给结算两万押金。

在职就是扣工资20%等15年后给你。幸亏离开了。据说现在还有很多被骗的大学生。

大家自己搜?青岛三利? 民事判决书。看看法院的判决书就知道实际情况。虽然青岛三利可以钻法律漏洞,但是骗子就是骗子。流氓有文化,只要更多的知道流氓公司,远离流氓公司。

徐鹏飞、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民终77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鹏飞,女,199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晓燕,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红,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东二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青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玉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2号工业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崔继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徐鹏飞、上诉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集团)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丽斯酒店)、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鹏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晓燕、刘艳红,被上诉人中德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继红,上诉人三利集团、被上诉人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鹏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徐鹏飞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三利集团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徐鹏飞离职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认定事实错误。关于徐鹏飞离职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认定的焦点问题是预奖励金,一审法院对预奖励的真实性、性质、应否支付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最终认定预奖励金不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未达到预奖励凭证中载明的支付条件的论断是错误的,与事实严重不符。徐鹏飞认为,职工有获得工资和奖金的权利,奖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三利集团在设定员工工资结构的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故意设定"霸王条款",将本应每月发放的奖金,以预奖励金的方式出现,故意克扣劳动者的奖金,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案件事实,仅仅以员工签有预奖励凭证为由认定预奖励金不属于劳动工资的组成部分,是对事实认定的错误。一审中徐鹏飞主张三利集团未支付2013年至2016年的工资19389元,应属所谓的预奖励金,是工资的一部分,三利集团应足额全部发放给徐鹏飞。而一审法院仅酌定三利集团支付徐鹏飞奖金6786.15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一审法院对徐鹏飞工资总额的错误认定,也导致一审中要求三利集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发生错误,徐鹏飞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是23597元[3371元×7个月],一审法院只认定了19833.31元[2833.33元×7个月]。二、一审法院对徐鹏飞职工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第四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项以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在2009年至2016年的七年里,徐鹏飞应休假而三利集团未安排休假,要求按徐鹏飞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性质上属于维护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按照国家行政法规规定,年休假工资报酬是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而应支付的一种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构成劳动者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徐鹏飞的请求应予支持。而一审法院以劳动者向单位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只是依法享受的一项福利待遇,应受仲裁时效的约束,是适用法律错误。徐鹏飞在一审中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10849元[3371元÷21.75×7(2009年至2016年)×5天×200%],而一审法院仅判令三利集团支付徐鹏飞521.07元[2833.33元÷21.75×2×200%]。三、一审法院认定三利集团收取徐鹏飞就餐预付款,不属于劳动争议关系是错误的。事实情况是,三利集团在对外招聘时承诺吃、穿、住全部免费,莫丽斯酒店与三利集团系关联企业,徐鹏飞由三利集团安排至莫丽斯酒店就餐,不是徐鹏飞的自主选择,而是三利集团承诺的工作条件之一。因此,徐鹏飞与莫丽斯酒店之间并非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对双方之间的纠纷定性是错误的。因此,莫丽斯酒店与徐鹏飞之间关于员工中途离职餐费由个人承担的约定,对徐鹏飞没有约束力,徐鹏飞不应承担支付餐费的义务。徐鹏飞要求莫丽斯酒店返还就餐预付款,符合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以不是劳动争议纠纷为由不予处理,是适用法律错误。四、一审法院认定徐鹏飞交纳的慈善基金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处理范围,错误。事实情况是,三利集团利用其优势地位,以交纳慈善基金的名义,不管徐鹏飞同意与否,直接扣除徐鹏飞的工资,并非徐鹏飞自愿交纳。而且,慈善基金交纳后三利集团对基金的管理和用途,都没有对徐鹏飞进行过公示,徐鹏飞根本不知道被克扣的所谓"慈善基金"去了哪里。所以,徐鹏飞交纳的"慈善基金"是三利集团克扣徐鹏飞工资的行为,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支持徐鹏飞要求三利集团支付2015年至2016年慈善基金1842.1元的请求。综上,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三利集团辩称,一、一审法院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系适用法律错误。1、徐鹏飞在诉讼请求中并没有请求三利集团支付预奖励金,徐鹏飞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至2016年未支付的工资19389元",但是一审判决第一项"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预奖励金6786.15元",超出了徐鹏飞的诉讼请求。2、一审法院在审理认定中没有全面审查"预奖励金"的性质及奖励对象、给付成就的条件。根据预奖励凭证的背面《声明》载明的内容,预奖励金是一种信誉保障奖励措施,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体现,理应得到法律保护。徐鹏飞在三利集团处工作时,严重违反三利集团厂规厂纪,工作没有任何交接便无故旷工,故本奖励无效。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预奖励金不是工资,一方面又适用过错原则对职工中途离职给予一定的预奖励金,错误。二、三利集团已经安排徐鹏飞休带薪年休假,不应当支付徐鹏飞带薪年休假工资。三、就餐预付款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不应在本案处理。1、徐鹏飞职时就签订了"青岛三利集团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告知书",告知书中明确规定因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提供免费就餐,所以公司对员工不提供免费就餐,但公司可以为劳动合同期限完全履行完毕的员工,承担其工作期间在莫丽斯酒店的就餐费用,作为对员工忠实履行劳动合同的一种奖励。若劳动合同期限无论何种原因未履行完毕的,不为其承担工作期间在莫丽斯酒店的就餐费用,其与莫丽斯酒店餐费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2、徐鹏飞入职时就签订了"就餐合同书",且其个人写了"先行就餐申请",先行交纳2万元给莫丽斯酒店,所有发生的费用由徐鹏飞和莫丽斯酒店结算,与三利集团无关。且就餐合同书中第二条明确约定解除合同时,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四、三利集团从未强制要求徐鹏飞交纳慈善基金,也从未从工资中扣除,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不应在本案处理。五、徐鹏飞离职原因并非是三利集团未给其交纳社会保险,系其自身无故旷工所致,故三利集团不应当支付徐鹏飞经济补偿金。徐鹏飞在没有任何工作交接的情况下,无故旷工,三利集团多次催促其回来上班或者交接工作,徐鹏飞不理不睬,因其严重违犯厂规厂纪,依据制度对其进行处理,以合法解除与徐鹏飞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张贴公告,且已电话通知本人,故三利集团不应该支付徐鹏飞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支持三利集团的诉讼请求。

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答辩意见同三利集团一致。

三利集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徐鹏飞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徐鹏飞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超出徐鹏飞的诉讼请求,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系适用法律错误。1、徐鹏飞在诉讼请求中并没有请求三利集团支付预奖励金,徐鹏飞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之2016年未支付的工资19389元",但是一审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预奖励金6786.15元",超出了徐鹏飞的诉讼请求。三利集团不欠付徐鹏飞工资,且一审法院亦认定预奖励金并非是工资,而是工资之外的附条件的一种额外奖励金,故一审法院超出徐鹏飞诉讼请求,应予以撤销。2、一审法院没有全面审查"预奖励金"的性质及奖励对象、给付成就的条件,预奖励金凭证的背面《声明》中已明确载明:预奖励是对职工附条件给予的额外奖励,声明中第2)条载明:本奖励是公司鼓励员工履行合同、协议、承诺等重合同、讲信誉的一种额外奖励,与员的工资、月薪、年薪、加班费、各类补助、各类奖励等一切报酬和收入无关。本奖励仅对讲信誉的员工有效。第6)条载明:被奖励人不管什么情况和什么原因(以没签劳动合同、不交养老保险等为理由离职的)只要中途离职的,本奖励一律无效。第5)条载明:如被奖励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理的或违反厂规厂纪被公司开除、停职、辞退、除名等处理的,本奖励无效。且在正面的"预奖励有效条件"中明确载明:"被奖励人达到以下条件预奖励才能有效,否则无效:1)签订20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20年以上合同到期且预奖励满20年的,预奖励有效。签订20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20年以上,预奖励虽不满20年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有甲乙双方约定退休年龄的,以双方约定时间为准),预奖励依然有效。2)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低于20年的,对公司无实质性有效信誉承诺或无信誉保证承诺的,预奖励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并在公司连续工作25年以上才能有效,中途离职无效。3)劳动合同已到期预奖励不满20年的,预奖励无效。4)预奖励已满20年,劳动合同未到期的,预奖励无效。"可见预奖励金性质是一种信誉保障奖励措施,是企业结合自身高科技专利产品的保密性为吸引人才、拴住人才所独创的经营激励机制,符合企业自主经营、自主制定经营体制的法制框架要求,不被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理应得到社会提倡和国家法律保护。徐鹏飞在三利集团工作时,严重违反三利集团厂规厂纪,工作没有任何交接便无故旷工,故本奖励无效。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预奖励金不是工资,一方面又适用过错原则对职工中途离职给予一定的预奖励金,按照职工工作年限的比例给予一定的预奖励金,适用法律错误,同时也干扰了企业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合法经营体制,影响了企业的发展。二、徐鹏飞离职原因并非是三利集团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系其自身无故旷工所致,不应支付徐鹏飞经济补偿金。1、一审法院认定徐鹏飞离职原因是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与事实不符。徐鹏飞入职后,单位曾多次要求其缴纳社会保险,各级领导多次找徐鹏飞谈话劝其缴纳社会保险,这有其主管领导和多名证人可以证实。但是徐鹏飞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办理,为的是不缴社会保险个人缴纳的部分可以拿到现款。徐鹏飞在没有任何工作交接的情况下,无故旷工,三利集团多次催促其回来上班或者交接工作,徐鹏飞不理不睬,因其严重违反厂规厂纪,故三利集团不应该支付徐鹏飞经济补偿金。2、徐鹏飞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是伪造的(报告书上的公章与三利集团的公章不相符),存在违法情形,不应采信。三利集团未为徐鹏飞出具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三、三利集团已经安排徐鹏飞休带薪年休假,不应支付徐鹏飞带薪年休假工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支持三利集团的上诉请求。

徐鹏飞答辩称,一、三利集团对预奖励金的载明对抗国家劳动法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不能约束徐鹏飞。预奖励金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职工有获得工资和奖金的权利,奖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三利集团在设定员工工资结构的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故意设定"霸王条款",将本应每月发放的奖金,以预奖励金的方式出现,故意克扣劳动者的奖金,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徐鹏飞一审提交由三利集团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证明双方解除合同真实原因系"加班多工资低不给缴纳保险"。徐鹏飞离开三利集团系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致,徐鹏飞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过错。徐鹏飞一审提交由三利集团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一份,三利集团称庭后落实,但未提交任何落实意见。一审认定该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予以采纳正确。三利集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及后果。三、三利集团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证明双方解除合同真实原因系"加班多工资低不给缴纳保险",其无证据证明已经安排徐鹏飞休过带薪年假。2009年至2016年,徐鹏飞应休假而三利集团未安排休假,要求按徐鹏飞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陈述意见同三利集团一致。

徐鹏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利集团、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支付徐鹏飞2013年至2016年未支付的工资19389元、支付2015年至2016年慈善基金1842.1元、支付押金2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597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084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利集团、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及一审法院采信证据的情况:

1、徐鹏飞提交收据及说明各一份,据此证明徐鹏飞在2009年12月23日向莫丽斯酒店交纳就餐预付款20000元,要求莫丽斯酒店返还。因三利集团是莫丽斯酒店的主管公司,所以三利集团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该请求与中德美公司无关。莫丽斯酒店质证称,对收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收据属于徐鹏飞与我公司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关系,不应在本案处理。如果徐鹏飞认为未就餐,应依法向我公司主张。说明的真实性需要庭后落实,即使该证据真实,该证据并未体现三利集团与我公司的关系,不能证明其证明事项。三利集团质证称,对收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但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未直接收取相关款项,三利集团与莫丽斯酒店相互经济独立。说明的质证意见同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质证称,与我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该组证据中的收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说明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等需结合其他证据加以认定。收据记载的日期为2009年12月13日,载明交款人为徐鹏飞,金额为20000元,收款事由为"就餐预付款",其中加盖有"青岛三利酒店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说明的内容为:"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是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专业从事生产经营供水设备的控股子公司,三利集团对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其上加盖有三利集团及中德美公司印章。

转载请注明来自嵩县网,本文标题:《律师劳务合同5篇》

每一天,每一秒,你所做的决定都会改变你的人生!
评论列表 (暂无评论,73人围观)参与讨论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