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吉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9个月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为7个月本人工资
四、护理费标准: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五、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标准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一般是从入院开始至工伤等级鉴定作出之日止。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六、其余
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伙食补助费等,一般按实际报销,金额不大,在此不赘述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有两个文件:
第一个文件、吉林省关于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办字 〔2017〕62号)
各市 (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17〕58号)等规定,决定调整确定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确定范围
(一)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 护理费和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工伤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确定范围。
二、调整确定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59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52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4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38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31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24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5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14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66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再增加6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日20元。
三、资金支付渠道
伤保险待遇标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四、其他有关事项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确定标准。
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26日
第二个文件、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8〕5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规定,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7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每月增加236元,二级伤残的每月增加225元,三级伤残的每月增加214元,四级伤残的每月增加203元,五级伤残的每月增加192元,六级伤残的每月增加170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22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7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34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11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四、其他事项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
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7月4日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