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以后不交了可以根据如下操作转农保:
1、首先需将原有社保停掉,保留所有参保手续(若参与社保的人员是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2、参加农保(外地的可以先将社保转移到当地社保机构);
3、若委托办理,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以外,还需携带委托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新农保,待达到新农保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但是需要知道,进行保险转移时只能转走养老保险中个人缴纳部分,不转统筹部分。
法律依据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城乡居民转职工社保的办理流程如下:
1、城乡居民首先办理停保手续,不再缴纳城乡居民社保费用;
2、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社保卡和参加职工社保相关证明,到参保地社区居委会办理停保手续;
3、已有居民社保卡的,无需注销,可直接转为职工社保卡使用;
4、到市人社局登记备案,并到工商银行职工社保卡四个定点网点办理对接激活手续;
5、一个月后,居民社保卡转为职工社保卡。
城乡居民社保转为职工社保的条件:
1、参保资格:需满足当地社保局规定的参保职工资格,通常包括具有当地户籍或有效居住证明、具备法定劳动年龄等;
2、缴费基数:职工社保的缴费基数一般与个人工资挂钩,需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
3、缴费年限:转入职工社保前,城乡居民社保的缴费年限可能会计入职工社保的缴费年限,具体政策因地区而异;
4、缴费状态:在转换过程中,需保证城乡居民社保的缴费状态正常,无欠费情况;
5、办理时限:转换职工社保通常有特定的办理时限,错过时限可能需要等待下一轮办理机会。
综上所述,城乡居民转职工社保的办理流程包括办理停保手续、携带相关证明到社区居委会办理手续、登记备案并办理激活手续,一个月后转为职工社保卡。
法律依据: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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