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公交车乘车卡在哪办?

兰州公交车乘车卡在哪办?

lysxtv 2025-04-21 生活常识 25 次浏览 0个评论

兰州公交车乘车卡各充值点都可办理。

兰州公交车乘车卡在哪办?

IC卡 充值点名称 ? 办理地点?

1、平凉路南口客服部 ? 火车站平凉路南口(11路、112路公交车终点站) ?

2、兰州车站客服部 兰州车站1路、6路、31路、K102路、131路、137路、601路公交车终点站

3、盐场堡客服部 盐场堡北路生物制药厂向北150米(绿莹花园后门)

4、秀川新村客服部 ? 七里河区公交印刷厂楼下(西津西路928号) ?

5、洪门子客服部 ? 洪门子枢纽站 ?

办理时需提交: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并享有挂失、补办、退卡等权利。若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可办卡,但不能享有挂失、补办、退卡等权利。

2、缴纳押金18元。

扩展资料:

IC乘车卡充值:

乘客首次办理后,以后只需到各充值点按10元倍数任意充值,A卡、B卡、C卡、D卡(老年卡)一次充值最少20元,最多不得超过200元。D卡(优惠卡)一次充值最少20元,最多不得超过100元(含卡内余额)。

充值时只有优惠卡(D卡)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且必须具备下列内容:

1、《再就业优惠证》和优惠卡照片是否一致,有无公交集团的“优惠卡已办章”,有章可充值,无章不得充值;

2、《再就业优惠证》中,在原工作单位性质一栏中,“国有”和“集体”栏内划“√”者可继续充值,但在“其他”栏内划“√”者,还需提交《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再就业优惠证》上的姓名必须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本人或享受低保的成人家庭成员的姓名一致。

3、查验《再就业优惠证》的发证时间:如每年4月1日前发证的,必须有当年、当地就业局的审核章方可充值,没有审核者,不得充值;

4、《再就业优惠证》如有工商、税务章的不能充值。如本人不能继续经营者,并在当地工商、税务机关进行撤撤消,撤消的公章必须和注册时的工商、税务章一致,撤消后方可充值。

参考资料:

ic卡规定_兰州公交集团

职工构成工伤九级伤残赔偿: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根据当地标准确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根据鉴定发票确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前提: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甘肃省两项标准均为9个月本人工资。

若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其中符合标准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不符合标准的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以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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