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农村土地所有权是否可以买卖

民法典农村土地所有权是否可以买卖

lysxtv 2025-05-08 新闻中心 99 次浏览 0个评论

农村的土地是国有的,农民的土地是由集体经济进行分配的,在分配的过程中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如果想要用作经营的,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承包出去。那么农村土地所有权是否可以买卖,我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大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农村土地所有权是否可以买卖

一、民法典农村土地所有权是否可以买卖

不能,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个人或者是组织无权进行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被征地农民有哪些权利

在农村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农民主要有以下权利: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

(二)预征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三)参与报批权: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

(四)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五)土地补偿知情权: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六)补偿方案听证权: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农村的土地是不可以买卖的,因为土地个人和组织不具有所有权,所以就没有处分权,只有国家才有出卖土地的权利。但是土地是可以转让给其他人,只要是程序合法的就可以。

农村土地确权新规定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一概念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

1、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土地所有制是指土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资料归谁占有、归谁支配的基本经济制度。从表面上看,它反映的是人们对土地的支配关系,而实质上反映的是一定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而它是构成一定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就必须占有土地,构成一定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存在土地所有制,就必然存在对土地所有制的确认和保护。在原始社会,原始土地公有制是由氏族成员的自觉和氏族习惯来维持的。但出现私有制、人类进入阶段社会后,统治阶段就必须用一种具有强制力的方式来确认和维护对其有利的土地所有制。这种新的方式便是利用法律来确认。由法律所确认的土地所有制便是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作为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受制于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决定土地所有权的本质和内容,土地所有制发生变化,土地所有权制度也必将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

2、土地所有权的内容表现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占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对于属于自己所有人利用自己所有的土地满足自己生产和生活需要的权利。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己所有的土地修建农用公路。土地收益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从自己所有的土地上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如国家出让国有土地获取出让金。土地处分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其土地从而使自己的土地所有权归于消灭的权利。

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不只是土地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也可以依法取得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但是,作为土地所有权四项权能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其权利主体只能是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属于他物权,其权利主体是非所有权人,而所有权人在此反而成了义务主体。因此,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农村土地可以转让给别人吗

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属集体,不属于个人,通常不能自行转让,也不能永久转让。具体如下:

(1)如果是国家征收,补偿价格会高一些;

(2)因特殊情况确需征占自己所有耕地时,也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是怎样规定的呢?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如下:

土地确权“总体上要确地到户”

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要重点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

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一直备受瞩目。文件再次强调三个前提: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分类实施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我国农村产权制度创新有序推进,目前全国2323个县(市、区)、2.4万个乡镇、38.5万个行政村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测承包耕地面积近7亿亩,完成确权面积近4.7亿亩。全国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到4.43亿亩,为现代农业发展和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有力支撑。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中央今年将再安排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广东、海南、云南、陕西等10个省份开展整省试点,整省试点省份已达22个。

“十二五”时期我国农业经营制度创新取得重大突破。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的政策框架初步确立。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已超过250万个,在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建设现代农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此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迈出坚实步伐。全国已有4.7万个村和5.7万个组完成改革,量化资产6578.1亿元,累计股金分红2255.9亿元,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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