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两份《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1.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2.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3.户口在城市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盖章,户口在农村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计生办盖章,居委员、村委员、社区的计生办章均不符合要求。
4.携带本人身份证,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保险金缴纳手册,缴费证明和1张1英寸近照 。
5.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所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6.失业保险金标准一般都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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