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规定申请子女就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2、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职业资格考试、登记;
3、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学习、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的鉴定;
4、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和卫生防疫服务;
5、参加市劳动模范、文明市民等光荣称号的评选;
6、向有关部门申报科技成果并获认定、奖励及资助;
7、按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入户手续;
8、在暂住证有效期限内可凭暂住证进入特区,不需再办理边防证。
如何办理暂住证:
1、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流动人口
租住房屋符合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条件的,须持有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照片、房管部门办理的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和租赁合同进行申请办理。租住房屋不符合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条件的,须持有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照片和租赁合同进行申请办理。
2、居住在就业单位内部宿舍的流动人口
须持有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照片和就业单位提供的居住证明进行申请办理。
3、居住在学校宿舍的流动人口
须持有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照片、学校的学籍和就读证明进行申请办理。
暂住证的办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公民需要进行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可以根据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需要来办理暂住证,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另外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咨询相关事项的办理程序。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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