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凡采取农户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耕地,都要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耕地,经当事人申请,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确权登记颁证。村组集体建设用地、农户宅基地、集体机动地、林地和草原等土地,不纳入此次确权登记颁证范围。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条,以及《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七十四条规定,农户或流转土地经营户经依法批准,将承包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应由当事人申请,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将已转变为建设用地的面积从农户承包地面积中核减;未经批准,违法占用自留地、经济园地、承包地等集体耕地,私自扩大宅基地建设面积,或将耕地转变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应查清其非法占用耕地情况后,移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对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纠正,要求恢复为耕地的,应按照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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