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犯的犯罪形态

行为犯的犯罪形态

lysxtv 2025-04-17 新闻中心 33 次浏览 0个评论

法律主观:

行为犯的犯罪形态

刑法条文对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注意点首先,只有故意犯罪而且是直接故意犯罪才有犯罪停止形态的问题。其次,犯罪停止形态包括犯罪完成形态和犯罪未完成形态,前者是犯罪既遂,后者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再次,犯罪停止形态是指在犯罪行为过程中,由于主客观的原因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他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不能发生相互转化。一、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他人实行犯罪。表明行为人有确定的犯罪故意。(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三)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的核心是着手如何认定,在犯罪未遂一节讲解。(四)犯罪预备必须是被迫停止的。如果是自动停止的,应该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而不应该叫犯罪预备。二、犯罪未遂根据实质的客观说中的危险结果说,行为人着手实施了紧迫侵害法益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被迫放弃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核心是着手的认定。1、犯罪未遂的特征(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实行行为只能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的行为。着手:形式的客观说;实质的客观说;1、张三为了杀李四买了一把刀,提着刀一步一步逼近李四的家,将李四按到在床上举刀准备砍过去。举刀是着手。2、张三买枪、带枪、拔枪、举枪、瞄准、射击,一般以瞄准为着手。3、投毒行为是否着手,主要看投毒之后毒药对于被害人的时间和空间的紧迫性。4、入室盗窃中,如果屋子里没有人,只要开门或**进门就是着手;如果屋里有人,则要将着手时间往后推。盗窃的预备行为不能直接转化为转化型抢劫犯。5、强奸罪的着手:尾随到偏僻处是制造条件,但是到偏僻处后动手动脚就是着手。(二)犯罪没有既遂(三)停止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具体包括三种情况:(1)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即某种事实使得行为人认为自己在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从而被迫停止的。(2)抑制犯罪行为的原因;如被他人发现而制止。(3)抑制犯罪结果的原因;行为实行完毕,但是某种情况阻止了侵害结果的发生。2、特殊类型犯罪的着手(1)隔离犯的着手。如甲乘乙出差之机,溜进乙的住宅,在乙的酒中投放了毒药。根据实质的客观说,只有当乙将要喝毒酒时,才产生杀人的紧迫危险,才是着手的时间点。但是如果行为人从甲地邮局寄送爆炸物至乙地,爆炸物随时可能爆炸,则行为人寄送时就是实行行为的着手。(2)间接正犯和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如甲要求儿童乙窃取他人财物,不是下达命令时是着手,只有当乙现实地开始盗窃时,才能认定甲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因为只有当乙现实地实施盗窃行为时,才产生侵害财产的紧迫危险。对于间接正犯而言,被利用者的行为就被视为间接正犯的行为。同样,在原因自由行为的场合,应当以行为人实施结果行为、造成了危险结果时为着手,而不是开始实施原因行为时为着手。(3)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着手。保证人(作为义务人)延迟履行义务,给被害人造成直接危险或者使原来的危险增大时,即在法益面临紧迫并具体的危险时仍然不作为而导致结果可能发生时,就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着手。张三对小孩说,妈妈决定饿死你,假设饿三天才能把小孩饿死。那么妈妈是什么时候着手的?只有在饥饿威胁生命的时候才能视为着手。3、犯罪未遂的类型(一)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所认为的完成犯罪的必要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结果未出现)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能犯未遂(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不能犯未遂(行为本身不可能既遂)。4、未遂犯的认定(一)与绝对不能犯的区别不能犯指绝对不能犯,即行为不具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性。按照无罪处理。未遂犯虽然行为不能达到既遂,但客观上有侵害法益的具体危险性。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就在于,在未遂犯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对一般人来说是有胁性的,是有引起结果的危险的;而不能犯是不能引起作为结果的危险的。迷信犯是不能犯的一种,指行为人基于认识的愚昧而误以为无害的手段能够产生危害结果,进而实施的情况。迷信犯的行为在客观上没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二)与幻觉犯的区别幻觉犯,指某种事实并不违法,但行为人误认为违法。由于行为不具有危害性,所以无罪。三、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基于自己的意志中止了犯罪所呈现的形态。1、中止的时间性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2、中止的自动性(一)关于自动性的理论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关于中止的自动性的理解,我国刑法学界通常采用弗兰克公式来认定。即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这里的“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标准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犯罪中止具有任意性,而犯罪未遂具有被迫性。(二)关于自动性的具体问题行为人中止的原因是多样化的,有基于悔悟、怜悯,有基于对刑罚的惧怕等等。在很多案件中,引起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原因可能是既有主观的考虑,也有客观的障碍。不能因为存在客观的障碍就一律否认中止的自动性,而要根据一般人的经验考察行为人放弃的主要原因是基于内在还是外在。(1)中止动机的伦理性:不以其为必要。即行为人基于伦理考虑而放弃犯罪的,当然满足自动性的要求。但是行为人放弃犯罪,虽然没有真诚的悔悟或者对被害人的怜悯,也可能成立犯罪中止。(2)基于惊愕、恐惧而放弃可以成立中止:即内心的情感是否构成对内心愿望的一种强制。由于行为人依然在客观上有继续进行的可能,主观上也能够认识到这一点,在有选择的情况下放弃了犯罪,是可以成立中止的。(3)基于嫌恶之情放弃可以成立中止:例如强奸犯嫌弃被害妇女过于丑陋而放弃强奸的。同样这种放弃不是基于外部的强制,仍然可以成立中止。(4)害怕受到刑罚处罚:行为人害怕的如果是有一定盖然性的事实,则可能性和必然性之间还有相当距离,并不足以成为继续实行犯罪的障碍。具体而言:因为担心当场被发觉而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的,不具有自动性;担心当场被捕而放弃的,不具有自动性;担心当场被发现而使自己名誉受到损害的,具有自动性;担心日后被告发、逮捕与受处罚而放弃的,具有自动性。(5)基于目的物障碍而放弃,即目的物(人)没有出现:在财产犯罪中,如果意欲盗窃一般物,嫌少而放弃的,中止;意欲**特定物,但不存在的,即使没有盗窃其他物,未遂。在针对人身或者其他权利进行的犯罪中,行为客体没有出现而放弃的,属于未遂。如甲受雇杀乙,举枪后发现对方非乙而放下枪的,未遂。(6)发现是熟人而放弃的可以成立中止:由于犯罪以熟人为对象并非不可能,在实践中反而大量存在,“熟人”本身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所以行为人因为对方是“熟人”而停止的,可以成立中止。3、中止的客观性中止不只是内心状态的一种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中止行为有两种:一是行为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时,行为人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二是行为实行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行为人自动地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仅仅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地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还不够,还要求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来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且这种防止行为必须奏效)。前者即为消极中止,后者即为积极中止。放弃犯意必须具有彻底性,当然指完全放弃该次特定犯罪的犯意,而不是完全放弃一切犯罪的犯意。如果行为人并不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是在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是不能成立中止的。如行为人侵入仓库后发现财物过多,打算回去开车来取的,不是中止。4、中止的有效性中止具备的有效性,指的是构成既遂的危害结果不能出现。(1)中止行为独立防止侵害结果发生(2)与他人协力行为,共同防止了结果发生(3)行为人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果发生,即使结果是偶然没有发生或者完全由他人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也成立中止。如甲开枪杀乙,乙受惊吓而昏厥,甲误以为乙中弹倒地,顿生悔意,将乙送往医院抢救。甲仍然成立中止。5、介入因素情况下的中止当行为实施后,行为人采取措施阻止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介入要素导致结果仍然出现的,如果采取的措施本身是足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如果介入因素割断了原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仍然成立中止。如果是行为人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本身又构成犯罪,则对新罪独立处罚。如果介入要素并未隔断因果关系,或者原措施本身不足以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则不成立中止,仍然是既遂。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的考研情况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以及类似的民事纠纷,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处。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第2款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即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资作为抢劫对象的,不构成抢劫罪。

(二)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3)认为本条对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第一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三)抢劫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四)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生命权。

2、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一种手段,二者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由于这些区别的存在,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界限一般是不会发生混淆的。但二者之间又存在一定的联系,这些联系表现在:

(1)抢劫罪虽然主要是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同时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因此。抢劫罪的客体要件与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间存在包容关系。

(2)抢劫罪的行为方式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因此,在犯罪的行为方式-,二者之间也存在交叉关系。

(3)抢劫罪一般是先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而后取得财物,使用暴力、劫取财物者是故意的;故意杀人罪,行为人杀人后,劫走被害人的财物的情况也是很常见的,其杀人、劫物也都是故意的。因此,在这方面二者也有相似之处。对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要根据案件的特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从司法实践看,抢劫杀人案件主要有三种情况:

A、先杀人后拿取财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无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杀人以后,见财起意又将被害人财物拿走的案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定罪处罚。

B、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杀人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将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杀死,剥夺其反抗能力,当场劫走其财物,杀人是劫走财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虽杀人在先,劫取财物在后,但都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杀人是劫取购物的必要手段。因此,应定抢劫罪。

C、抢劫以后又杀人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了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当场又杀人的,或者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案件。杀人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因此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至于抢劫后为了护赃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的,应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为抢劫罪,为护赃而当场行凶杀人,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上述分析,对于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要把握两条界限:一是杀人是否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中,二是杀人是否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是否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如果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应定抢劫罪;如果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之外,或者虽与抢劫财物过程有联系,但与抢劫财物无内在联系,应定故意杀人罪。

(五)本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劫取公私财物的数额不限;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些区别为我们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观标准。但由于抢劫罪与抢夺罪同属侵犯财产的犯罪,彼此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比如:(1)在客体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2)在客观方面,虽然抢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伤亡;抢夺罪使用的是强力夺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但有时也会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暴力和强力性质不同,但从一定意义上说,暴力也是一种强力。因此,二者在客观方面,不仅行为方式有相似之处,而且危害结果也可能相同。(3)在一定条件下,抢劫罪和抢夺罪可以相互转化。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其中包括了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往往作了几手准备,哪种手段能达到目的,就使用哪种手段。有的犯罪分子出于抢劫的故意,身带凶器,准备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到作案现场后,发现不需要实施暴力、胁迫方法,由抢而变为偷。有的犯罪分子出于盗窃的故意,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人发觉,遇到反抗,继而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则由暗偷转化为明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亦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六)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1、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人直接发出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面发出的,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可以是行为人本人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发出。

2、抢劫罪的“威胁”是扬言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都是当场可以实施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是扬言将要实施,并不一定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可以当场能够实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才能实施。

3、抢劫罪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迫使被迫交出财物的时间、地点,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时间、地点交出。

4、抢劫罪占有的财物只能是动产;敲诈勒索罪占有的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5、抢劫罪除使用威胁手段外,还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

6、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故意的内容是抢劫;敲诈勒索罪故意的内容是敲诈勒索。

(七)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是: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将其财物劫走;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不排斥财物所有人)、经管人的亲属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手段,将其劫持,利用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迫使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交出一定的财物,换取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因此财物不是当场取得,而是在以后的特定的时间、地点取得;不是由被绑架人直接交出财物,而是由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交出。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

根据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单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截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况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想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九)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转化型抢劫罪分两类:第一类是携带凶器抢夺转化而成的,第二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出于某种目的继续实施特定行为转化而成的。在这二类转化型抢劫罪中,第一类是基于前提行为“携带凶器”而转化,第二类是基于后续行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转化,二者相对而言,“携带凶器”是静态的、消极的,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动态的、积极的。为便于阐述,本文姑且将第一类称之为消极转化型抢劫罪,将第二类称之为积极转化型抢劫罪。

专业名称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刑法 337 342 346

民法 353 308 338

经济法 350 300 344

诉讼法 330 324 322

法理学 305 331 315

宪法行政法 305 337 315

法史 305 300 315

国际法 305 300 315

环境法 305 0 0

2012年,民商法学328,诉讼法学330,其余专业为国家线。

注:2009年A区考生法学分数段315,B取考生305.2010年A区考生法学分数段310,B区考生300.2011年A区考生法学分数段325,B区315.2012年A区考生法学分数段315. 2010年:人数下方数字为报录比,下同。例:法学理论招生人数9,报录比为3.8. 专业代码、名称及研究方向 人数 003法学院 030101法学理论 9

3.8 030102法律史 9

1.8 0301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18

4.4 030104刑法学 18

6.2 030105民商法学 38

3.5 030106诉讼法学 11

5.5 030107经济法学 14

3.3 03010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9

3.9 030109国际法学 11

4.2 2011年报录比: 030101法学理论 10

2 030102法律史 6

3.2 0301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20

2.1 030104刑法学 25

4.5 030105民商法学 47

3.8 030106诉讼法学 15

4.5 030107经济法学 17

5.6 030109国际法学 12

2.4 2012年报录比 序号 所属院系所 学位

类型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拟招生数 报考人数 招考比 24 003法学院 学术型 030101 法学理论 9 29 3.2 25 003法学院 学术型 030102 法律史 6 14 2.3 26 003法学院 学术型 030103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16 48 3 27 003法学院 学术型 030104 刑法学 24 118 4.9 28 003法学院 学术型 030105 民商法学 40 205 5.1 29 003法学院 学术型 030106 诉讼法学 16 95 5.9 30 003法学院 学术型 030107 经济法学 12 44 3.7 31 003法学院 学术型 030109 国际法学 10 35 3.5 2008法理宪法

一、 名词:(每小题5分,共25分)

1、英美法系

2、政权组织形式

3、国家结构形式

4、特别行政区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二、简答:(每小题10分,共50分)

1、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2、法与道德的区别

3、宪法关系的内容

4、宪政的特征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三、论述:(每小题25分,共75分)

1、法治的内涵

2、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

3、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及其行使原则

2008民法刑法

一、 名词:(每小题5分,共25分)

1、 按份责任

2、 隐名合伙合同

3、 刑事责任

4、 减刑

5、 徇私枉法罪

二、简答:(每小题10分,共50分)

1、典权的消灭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3、遗产的清偿原则

4、公平责任原则

5、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形

三、论述:(每小题25分,共75分)

1、生命权

2、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3、转化型抢劫罪

2009法理宪法

一、 名词:(每小题5分,共40分)

1、法律部门

2、法律事实

3、立法体制

4、守法

5、不成文宪法

6、违宪责任

7、选举制度

8、特别行政区

二、简答:(每小题10分,共60分)

1、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2、法律责任的构成

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4、近代宪法的主要特点

5、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及其界限

6、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三、论述:(每小题25分,共50分)

1、论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

2、论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2009刑法民法

一、 名词:(每小题5分,共40分,前4题为刑法题)

1、作为

2、紧急避险

3、结果加重犯

4、侵占罪

5、形成权

6、不安抗辩权

7、遗赠抚养协议

8、共同危险行为

二、简答:(每小题10分,共60分)

1、犯罪客体的分类

2、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

3、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4、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5、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

6、产品缺陷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论述:(每小题25分,共50分)

1、论刑罚的功能

2、担保物权的竞合

2010刑法和民法:

一、 名词解释:

1、 犯罪主体 (P91)

2、 法律认识错误 (P132)

3、 继续犯 (P199)

4、 刑事责任 (P217)

5、 社团法人 (P81?这个没有具体找到,只有80页有个“社 会团体”的概念,是这个吗?)

6、 动产浮动抵押权 (P290)

7、 名誉权 (P656)

8、 代位继承 (P615)

二、 简答:

1、 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区别和联系 (P64)

2、 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P122)

3、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界限 (P584)

4、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P144)

5、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P253-262,好像没有专门讲这个问题的,这是这两个概念)

6、 买卖合同出卖瑕疵担保责任 (P458)

三、 论述:

1、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P139)

2、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P678)

2010法理和宪法:

一、 名词解释:

1、 法 (P75)

2、 法律责任 (P168)

3、 法律事实 (P165)

4、 司法 (P252)

5、 国家责任 (这个貌似看见过,感觉像在违宪审查那一章,但是没找到,你找找)

6、 民族区域自治 (P241)

7、 宪法解释 (P387)

8、 制宪权 (P89)

二、 简答:

1、 法治的内涵 (P395)

2、 法律解释的原则 (P283)

3、 正当法律程序的意义 (P187)

4、 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 (P118)

5、 宪政的特征 (P184)

6、 公民正确行使权利、自由的原则 (P292)

三、 论述:

1、 论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本质和特征 (P202、203)

2、 论权力制约原则 (P106)

2011刑法和民法:

一、 名词解释:

犯罪未遂 牵连犯 特殊预防 侵占罪

普通合伙 按分共有 债的保全 肖像权

二、 简答:

1、刑法解释的种类 2、 结合犯的成立条件

3、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4、遗赠的特点

5、留置权取得的条件 6、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区别

三、 论述:

1、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2、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2011法理和宪法:

一、 名词解释:

法律原则 法律关系 法律程序 法律推理

宪法的渊源形式 经济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 选举制度

二、 简答:

1、 法律体系的特点 2、法律责任的构成 3、司法的原则

4、宪法的特征 5、人大制度的优越性 6、我国国家机构

三、 论述:

1、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

2、 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及其界限

转载请注明来自嵩县网,本文标题:《行为犯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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