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伤残待遇申领条件是什么

来宾伤残待遇申领条件是什么

lysxtv 2025-04-16 新闻中心 39 次浏览 0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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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伤残待遇申领条件是什么

近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江苏新计生条例明确四种情况可生育三孩,下面是详细内容。

江苏新计生条例:可生三孩

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记者了解到,该条例今起开始施行。《条例》中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128天,男方护理假15天,而婚假统一为13天。此外,还明确了四种情形可以生育“三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婚假、产假和护理假。

法定假日不计入婚假产假护理假

在修正案草案审议的过程中,教科文卫委提出,不应将国家法定假日包含在婚假、产假和护理假之内;除了享受法定待遇,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对此,《条例》修改为:“前两款规定(即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同时增加一款,“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这四种情形可生育“三孩”

记者注意到,修改后的《条例》明确了四种情况可以生育“三孩”,即: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符合上述三种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热点问答

问:产假、婚假、男方护理假遇到五一、国庆等法定假日是否顺延?

答:可以顺延,但是当中的双休日不补。

问:错过的假期能不能补?

答:对于晚婚的人群来说,福利没变,还是13天。但江苏“非晚婚”人群,婚假将由原先的.3天增加10天,也就是享受13天的假期。不过,今年已经休过婚假的就不补了。对于产假,尤其是今年1月1日起生二孩的,目前女方还在产假当中的,可以接着再休30天;同样,配偶的护理假也可以补休,已经休过10天的,可以再补5天;生二孩的,男方也有护理假,可以补休15天。

问:剖腹产增加的假期还有吗?

答:原来规定中的相关政策未作调整。也就是说,女职工生育时,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问:2016年1月1日以后,还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答: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及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继续申请领取。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问: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继续享受奖励扶助吗?

答: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年老后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问: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要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答: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应当交还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交还的,证件失效,予以注销。自再生育子女出生之日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此前已享受的不用退还。

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就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以下简称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作出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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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认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

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把握人口发展规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口问题,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当前,进一步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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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老龄化是全球性人口发展大趋势,也是我国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预计“十四五”期间我国人口将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2035年前后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将对经济运行全领域、社会建设各环节、社会文化多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释放生育潜能,减缓人口老龄化进程,促进代际和谐,增强社会整体活力。

(二)有利于保持人力资源禀赋优势,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人口是社会发展的主体,也是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变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未来保持适度人口总量和劳动力规模,更好发挥人口因素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作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人力资本支撑和内需支撑。

(三)有利于平缓总和生育率下降趋势,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群众生育观念已总体转向少生优育,经济负担、子女照料、女性对职业发展的担忧等成为制约生育的主要因素。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同向发力,有利于满足更多家庭的生育意愿,有利于提振生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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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利于巩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承载力仍然处于紧平衡状态,脱贫地区以及一些生态脆弱、资源匮乏地区人口与发展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引导人口区域合理分布,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来宾市农低保发放情况

我认为是合法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该起事件中,很明显工伤者的妻子间接受害人(性需求不仅是心理上的,也是生理上的)。那么作为赔偿义务人的单位就应当予以赔偿。

但关键在于,该司法解释强调伤害直接导致的损害。所以,某种程度而言他们的妻子没有索赔地位。所以应当调换角度,由工伤者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的原因就在于因为他们不能履行性义务而导致妻子的性需求不能得到满足,由此引致自身的愧疚,认为自己精神上收到了伤害。并且作为妻子的扶养人,其除了经济上的义务外,理所当然还包括同居义务,现在由于工伤受损导致该项义务不能履行,故也可要求赔偿。

我认为这同工伤保险并不违背。保险的原则在于补平医疗费和生活费没有包括这些,所以可以另案求偿。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政策依据:《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来宾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6]88号)(各县区根据自身实际出台有相应的实施办法)

(二)低保标准:六县目前城镇低保标准分别为:兴宾区160元,象州县160元,武宣县160元,忻城县160元,金秀县190元,合山市150元。2008年城镇低保补差按自治区要求不低于125元。

(三)保障对象:

1、城镇“三无对象”。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城镇居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3、在职或待岗人员虽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退休人员虽领取退休金,但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4、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优抚对象家庭。

5、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6、特殊人员救助:(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依法处理的可以享受城市低保救济;(2)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毕业一年时间内,因客观原因无法就业的;退出现役符合安置政策的义务兵和士官在超过部队发给生活费的时间,因组织原因未能安排工作的。在等待分配或安置期间,生活困难的,可以本人名义单独申请低保救济,并足额发放保障金,原则上发放期限不超过一年;(3)刑释解教人员在回到当地后,未找到工作生活困难并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本人名义单独申请低保救济,并足额发放保障金,原则上发放期限不超过一年。社区矫正五种人员(具体包括: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矫正期内,家庭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4)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或戒毒后,其家庭生活发生困难的,在提供相关证明后,经调查核实,符合低保条件的,将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申请:

凡符合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以户口簿户主为申请人,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整体,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包括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证明、领取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件或失业保险机构出具的证明等;

4、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有失业人员的提供失业证,患重大疾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近期(半年)证明或病历;

5、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

6、离异家庭需提供合法有效的离婚证件,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7、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8、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时应当声明愿意接受管理部门对其家庭的入户调查。

(五)审批:

1、社区居委会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要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及家庭实际收入进行初步核查。核查后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和初审。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

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

作出书面批准。填写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

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自

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决定通过社区居委会送达申请人。

4、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后,再次在居民集中居住地张榜公布名单、家庭人口、家庭总收入及享受保障金额,确认群众无异议后再发放保障金。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六)发放:

1、受理申请的基层组织、审核部门、审批机关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初审、复核、审批手续,并及时通过银行将保障金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按半年或季度审批、按月发放制度。符合第六条(一)款的对象按半年审批,其它对象按季度审批。每季度第二个月的1--15日为受理下一季度申请时间;每月10日前发放上月保障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说明理由,经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可临时申请。

二、城市医疗救助

(一)政策依据: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城镇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来政发[2008]30号)

(二)救助对象:

凡持有我市常驻城镇居民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患有第六条规定重大疾病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1、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2、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因患重大疾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救助范围:以下重大疾病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

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难治性肾病综合症、暴发性肝功能衰竭、重症肝炎、肝硬化、急性坏死胰腺炎、急性肺栓塞、恶性肿瘤、危及生命的良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心脏瓣膜疾病、严重心力衰竭;

2、急性脑血管病、严重意外脑外伤、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引起的昏迷;

3、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消化道出血、呼吸系统严重慢性病、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骨髓增生性疾病;

4、严重妇科病、重症精神病、因执行计划生育手术而导致的其它并发症;

5、医疗、住院费用个人负担过重,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其它反复发作的慢性疾病;

6、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可救助重大疾病。

(四)救助标准:

1、一般低保对象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全年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超过部分按25%给予救助,当年每人累计救助不得超过5000元。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城市低保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由县、区民政部门先行预付500元救助金,住院费用在扣除享受医疗单位的减免、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按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住院费的60%救助。当年每人救助累计额度一般不超过6000元。

3、享受低保待遇的市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人员、重残疾人家庭、归国华侨及侨眷、革命烈士遗属、因执行计划生育手术而导致其它并发症的对象等全年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超过部分按30%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额不得超过6000元。

柳江县、柳南区为试点县区,分别制定有实施办法和救助标准,其它县区均按来宾市出台的办法执行。

(五)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由本人或户主以书面形式向其低保救济所管辖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来宾市城镇贫困居民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书;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居民户口簿;

(3)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证明、诊断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及收费明细单等;

(4)已参加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须提供领取医疗保险赔付金的凭证;

(6)其它须出具的证明。

申请时应当声明愿意接受管理部门对其家庭的入户调查。

2、审批。城镇医疗救助实行随时申请随时受理及时审批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受理、审核和审批等程序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1)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其居住地居民集中处张榜公布名单、家庭人口、家庭总收入和所患重大疾病病种(属需保密的隐私性疾病除外)等,对群众没有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要严格进行复核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复核审查意见,及时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再次进行审查,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县、区民政局出具书面意见通过社区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接到县、区民政局批准的救助对象名单后,再次在其居住地居民集中处张榜公布,确认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再发放救助金。每次张榜公布保留时限一般不得少于5天,并且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3、发放。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化发放或直接发放。

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政策依据: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来政发[2007]12号)

(二)救助标准:

目前,我市、县、区农村低保标准分别为:来宾市683元/年人;鹿寨县840元/年人;柳南区840元/年人;柳江县800元/年人;城中区800元/年人;柳北区780元/年人;鱼峰区683元/年人;柳城县683元/年人;融安县683元/年人;融水县683元/年人;三江县683元/年人。2008年农村低保补差按自治区要求不低于35元。

保障对象的收入按上年度实际收入计算。

(三)救助对象:

凡持有我市农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83元的,均依照办法予以保障。

(四)申请:

凡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的家庭,申请时以户口簿户主为申请人,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整体,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4、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提供残疾证,患重大疾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或病历;

5、年龄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出具所在学校证明;

6、离异家庭需提供合法有效的离婚证件,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7、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

申请时应当声明愿意接受管理部门对其家庭的入户调查。

(五)审批:

1、村(居)民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在3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的调查核实,提请村(居)民委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日以上。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救助金额等。对群众没有异议的,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的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3、县、区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审批,发放《来宾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县区民政部门出具书面意见通过村(居)民委员会送达申请人。

村(居)民委员会接到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后,再次在村(居)委会公示栏张榜公示,确认群众无异议后再发放保障金。每次张榜公示时限一般不得少于7日,并且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途径,接受群众监督。

(六)发放: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按年度审批、按半年度发放制度。每年11月5日前为受理申请时间;每年的2月、8月为发放上半年和下半年保障金时间。如遇特殊情况,说明理由,经县、区民政部门同意后可随报随批。

四、农村医疗救助

(一)救助标准:

农村五保户一次治疗过程医疗费用在100元以上(含100元)的,按实际支出费用给予补助,其他农村困难户救助对象因病一次治疗过程的医疗费用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按医疗费用的30%给予医疗补助,以上补助费用在民政部门设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中支付。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标准每人每年10元。

(二)救助对象:

1、户籍在我市农村的五保户、特困户家庭成员和重点优抚对象(领取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领取国家定期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三等甲级以下在乡伤残军人)。

2、县(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且户籍在本县(区)农村的贫困农民。

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申请:

符合求助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由本人或户主(监护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供养证》及户口簿;

2、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证明、诊断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及收费明细单等;

3、已参加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的对象,须提供领取医疗保险赔付金、新农合报销费用的凭证;

4、其它须出具的证明。

(四)审批:

1、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乡镇民政办审核。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乡镇民政办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县民政局对乡镇民政办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查审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及救助金额,并将批准意见通知乡镇民政办,由乡镇民政办通知申请人。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下达书面通知,由乡镇民政办送达申请人。

(五)发放:

对审核批准的救助对象,由县民政局通过银行拨出医疗救助资金,由相应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直接发放,也可以通过银行或信用社实行社会化发放。

救助申请人领到医疗救助金后,需在发放单上签名盖手印。签名盖手印后的发放单原件交回县民政局负责统一归档保存。

五、农村五保户供养

(一)政策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二)供养对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三)供养标准:

按自治区规定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钱、30斤大米、1斤油”标准(即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执行。各县区可结合自身实际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四)申请: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五)审批: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发放: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集中供养的,将供养资金直接拨付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将供养资金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户。

六、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家庭子女上大学政策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1、具有广西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籍;

2、参加广西年度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品学兼

优,已被全日制高等院校录取的新生;

3、属于城乡最低保障家庭的子女;

4、本人提出救助申请。

(二)资助标准:

1、对考取自治区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资助1000元;

2、对考取自治区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资助1500元;

(三)资金来源:

资助城乡最低保家庭子女上大学所需经费,主要从自治区本级留成的福利**公益金列支。

(四)申请、审批程序:

1、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同级教育部门联合调查核实,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对象,发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金申请审批》,由资助对象填写;

2、资助对象填写好申请表后交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高校录取通知书、家庭户口簿、家庭低保证复印件。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将申请人名单、申请理由及数额公式3天,确认群众无异议后,填写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复核。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确认符合资助条件的填写复核意见后,及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五)发放:

困难学生资助金由所在学校按上级批准的救助金额负责发放。

七、城乡低保服务指南

(一)工作办理流程图:1、城镇低保工作运作流程图;2、农村低保工作运作流程图(附后)。

(二)来宾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中心承诺

1、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加强对全市城乡低保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努力为民排忧解难,想方设法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维护社会稳定、构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2、对单位、部门、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来中心办理有关事宜的,凡手续完备,符合条件,能即刻办理的,应立即办理。

3、对办理有关事宜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向来办人交代清楚,并向来办人提供办事指南或相关表、证、册、卡。当办事人持完备手续再次来办理时,要按第二条规定办理。凡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应详细向来办人说明理由。

4、对来信(电)来访的单位和个人所反映的情况或问题,一般情况下要立即办理或答复清楚,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或请示上级领导的,应本着快速办理的原则,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或答复清楚。

5、对下级单位请示、报告的事宜,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办理完结。工作人员不在岗时,应在去向牌上写明去向、回岗时间、****、或注明业务代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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