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的暖气费是按建筑面积还是实用面积收取?

东营的暖气费是按建筑面积还是实用面积收取?

lysxtv 2025-04-12 新闻中心 66 次浏览 0个评论

按建筑面积收取! 今年还是24元

东营的暖气费是按建筑面积还是实用面积收取?

2009年市供热处冬季采暖费收费说明

1、收费依据:东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东价发〔2008〕103号)。

2、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收取,整个供暖期住宅为24元/㎡,非住宅为38元/㎡。

3、收费时间:2009年10月22日至11月15日,若逾期交费将影响正常供暖,请各用户在收费期间尽早交纳取暖费,以避开交费高峰。

4、缴费网点:

缴 费 网 点

具 体 地 址

联系电话

供热处营业室

辽河路112号(市供热处办公楼1楼)

8335400

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东城代收网 点

东城支行

东三路百货大楼东门对面

8301219

辽河路支行

辽河路141号(烟草公司一楼)

8326603

开发区支行

运河路599号(金水桥东临)

8302266

沂河路分理处

沂河路393号(十二村市场对面)

8306573

清风湖分理处

沂河路455号(金瀚家园北门)

8310166

运河路分理处

运河路西段(联通东临)

8339799

淮河路分理处

淮河路198号(淮河路与沂州路交叉路口)

8016266

东三路支行

东三路159号(府前街转盘北侧)

8222899

5、有关规定:(1)不能分户控制的住宅,实行以楼为单位供热的办法,未交齐取暖费的楼房,不予供暖。因房屋空置等原因,本采暖季不用热的,需于2009年10月30日前到市供热处办理停暖手续,由供热处采取停暖措施,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逾期不再办理停暖手续,取暖费正常交纳。上年度已办理停暖手续的用户,本供暖季继续不用热的,亦需于2009年10月30日前到供热处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供暖,取暖费正常交纳。(2)欠交往年取暖费的请尽快到供热处营业室结清欠费。否则,市供热处有权按法律程序追缴。(3)在二手房交易中,购房者可到供热处查询交易房屋的供暖交费情况,并及时过户。(4)今年的取暖费收费与市直职工取暖费补贴实行交补分离的方式,即市直有取暖费补贴的职工亦应按时如数缴纳取暖费,取暖费补贴另按规定如数申领。但对故意欠费者,供热处可通过职工所在单位从其应发放的取暖费补贴中扣缴。

6、便民服务:市供热处客户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用户电话报修及咨询事宜。供暖期间及前后(10月18日~次年3月20日)客户服务中心实行24小时全天候服务。客户服务中心电话:8333456。

中介有很多,东城运河路一条街,西城大部分在西三路和淄博路路口附近。但是在选择的时候要选择经纪人好的。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经纪公司无可非议是其中一个桥梁,所以,今后北京乃至全中国的经纪公司必将走向一个高峰,经纪人的地位也会得到更多市民的认可。

买卖注意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2.)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4).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5.)市政规划是否影响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6).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7.)单位房屋是否侵权

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8)物管费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

(9).中介公司是否违规

有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

(10.)合同约定是否明确

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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