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内容
公积金贷款买房须满足的条件,具体如下:
1、城镇职工个人必须在其所在的单位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
2、贷款人所认可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所购买的必须是贷款人所认可的经济适用住房;
3、申请人需要具有城镇的常住户口或者是具备有效的居留身份,具有稳定的职业以及经济收入来源,并且具备偿还贷款和本息的能力等;
4、借款人同意将其与开发商签订的《住房销售合同》项下所列房产抵押给贷款人,并且赋予贷款人优先的抵押权以及受偿权,作为偿还其本息的保证;
5、借款人有支付不低于购房所需资金30%款项的能力;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所购住房合法、产权清晰;
(3)购买住房首付款符合要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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