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黄云白日曛,北风吹雁雪纷纷。
莫愁前路无知己,天下谁人不识君?
六翮飘飖私自怜,一离京洛十余年。
丈夫贫贱应未足,今日相逢无酒钱。
法律客观:
《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七条
年满十六周岁在本市务工、经商拟暂住三十日以上的暂住人口,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时,申领暂住证。暂住人口管理站对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暂住人口,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发给暂住证:
(一)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育龄妇女还应当持有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在本市有合法的居住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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