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划拨土地怎么转化成国有出让

集体划拨土地怎么转化成国有出让

lysxtv 2025-04-24 新闻中心 58 次浏览 0个评论

法律分析:国有划拨土地证转为国有出让土地证方法如下:

集体划拨土地怎么转化成国有出让

1、如果是单位或企业用地需先向所在地国土资源局打转让申请或补交出让金申请;

2、个人的转让国土局直接有这个程序,找一个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评估出你的土地价格,然后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与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3、普通的私人房子直接找到国土局权属登记中心办理出让合同后在进行土地证变更就可以。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集体土地如何才能变成国有土地

一、集体 土地使用证 可以改为国有吗 集体土地 使用证实可以转成国有的。具体的办理程序主要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权属审核、20 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等。 具体的办理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 、土地登记申请书; 2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 身份证 明或者户籍证明; 3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政府材料) ; 4 、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 5 、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 、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违法案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7 、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有关 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支付凭证。 委托 代理 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 授权委托书 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申请者提交以上资料后,国土资源部门派员进行地籍权属调查,符合规定的在 20 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重要性 《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物权,不按合同办出《土地使用证》就是开发商违约和对业主“权力”的侵犯。 《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仅是住宅不动产的物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组成部分。 1、缺少《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的“物权”不完整。因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 房屋所有权 登记发证制度”,这说明房地产的“物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方面。业主买的房地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现在开发商只把房屋所有权给了业主,而土地使用权没有交给业主。 2、缺少《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的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业主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 3、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价值严重缩水。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条规定使原本只有70年寿命的住宅,得到“自动”延长。使“住宅”的传世私有财产性质,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但是如果买的房子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没有土地使用权,更不能“传世”,这样的房子还有多少价值呢? 综上所述,一般来说合法使用土地的相关人员都会有相应的土地使用证,而在我国目前是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我国的土地规定是公民对土地依法拥有使用权,并不会有所有权,而且按照规定可以将集体土地使用证更改为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集体土地可以通过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通过国家征收转为国有土地是需要补偿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还要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补偿标准各地不同。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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