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滨州市举行“在滨州、知滨州、爱滨州、建滨州”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市人社工作发展成就。滨州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二级巡视员李荣舜,滨州市人社局党组副书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于燕,滨州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党总支书记、主任颜波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坚持稳就业保就业,就业局势稳中向好
构建就业优先体系,政策保岗。把“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列入全市发展规划,就业指标列入《政府工作报告》民生实事、市委重大决策部署任务,每年召开稳就业工作会议。
强化企业纾难解困,援企稳岗。不断加大企业发展支持力度,最大限度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先后6次开展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连年增加,其中“十三五”时期累计发放稳岗资金1.9亿元,2020年资金数发放额达到2016年的近7倍,2021年企业享受政策数量达到2016年的20倍,政策覆盖率保持全省第一。
支持大众创业创新,全面拓岗。2020年疫情发生时期,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达到16.14亿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2786.6万元,扶持了14860名创业者成功创业,带动近5万名群众就业。
提升整体劳动素质,培训返岗。“十三五”时期累计培训劳动者21.23万人次。不断提升培训补贴标准,推出以工代训补贴政策,三年来累计发放1.12亿元,惠及企业2100余家。
实施多样就业援助,政府兜岗。大力实施青年见习、实习实训、三支一扶等支持举措。开展失业保险“扩围”行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累计为14.2万人发放失业补助金4.2亿元。2022年开展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在全省率先启动、率先上岗、率先兑现待遇,解决了2万余名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
切实守好民生底线,社会保障坚强有力
社会保险覆盖面持续扩大。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至2022年10月底,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329.35万人。与2012年末比,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总参保人数分别增加120万余人、30万余人,各项社会保险基本实现应参保人群全覆盖。
养老保险待遇持续提高。连续8次提高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列全省第5位。做好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实现了职工养老保险“十八连涨”。2012年以来,滨州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从1556.35元增长到2406.64元,增长率达54.63%。
社保经办服务不断优化。社保业务100%实现全程网办,打印查询类、关系转入类等19项社保业务可全省通办、跨省通办。建设社保待遇领取资格“静默认证”平台,静默认证率达99.54%,列全省第一位。养老金领取业务全面升级为“免申即享”服务。工伤医疗住院全部实现实时联网结算。作为“全国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创新应用综合示范”试点市,大力推进社保卡全领域综合应用,2021年率先完成国家试点任务。
实现“人才净流入”,人才引育不断提升
引才战略创新发力。累计出台50多个综合性政策文件及配套实施细则,涵盖实训、就业、创业、生活、购房各方面。启动“城市实习生计划”,全市每年拿出5000余个岗位,重点招募大学生和硕博士来滨实习实训。
育才体系不断健全。开展“十万名技能人才梯次培育工程”,选育首席技师、技术能手。完善全周期的博士后培养体系,对首次设站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博士后在站期间,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生活补助。
用才活力有效激发。2018年在全省率先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共认定各类人才2.5万人。
留才诚意充分彰显。在省内首创人才专属节日“滨州人才节”,已连续举办三届,参与人数2万余人,开展人才活动300余场。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建成万套“拎包入住”人才公寓,本科及以上前两年租金免费,全市先后5000余人入住,营造了拴心留人的良好人才生态环境。
持续加强权益保障,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关系协调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十年来,滨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实现了“八连涨”,从2012年的950元和1100元,分别提高到1700元和1900元;企业薪酬调查职工平均工资从2012年的3.37万元增长到7.51万元,增幅达122.8%,职工工资水平显著提升。扎实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工作,西王集团、京博控股、滨化集团先后荣获国家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中海沥青、安琪酵母等24家企业被评为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先后有15人荣获省级、100人荣获市级金银铜牌劳动关系协调员称号。
农民工工资支付得到有力保障。共开展30余次专项检查行动,出动联合执法人员5632人次,检查企业1.2万家,涉及劳动者120余万人,追缴拖欠工资7000余万元。累计办结各类投诉举报2897件,办理涉嫌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050件,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结案率和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结案率均为100%。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不断强化。全市调解仲裁机构共处理争议案件52937件,涉及职工58628人,涉案金额10.93亿元。积极开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推动市县两级仲裁机构全部建成标准化仲裁场所,标准化建设率均达100%,仲裁工作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工作质效保持在全省前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司法联动处置、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健全完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保障制度贯彻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数量及处置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第五条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业工程建设监管以及信访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邮箱、网上投诉平台。
接受举报、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督促、监督联席会议机制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对工作履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单位提出问责建议。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工程建设监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领域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专用账户管理、建设单位按规定拨付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的监督检查。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及时制止、纠正本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第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处置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和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相关部门请求,配合依法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依法打击以非法手段讨薪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第十一条 网信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网上信息监控,及时发现并指导涉事主体应对处置敏感信息,做好网上舆情管控引导工作。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指导督促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应当严格执行建设资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落实承诺制度。第十五条 信访部门负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事项登记、转送、交办、督办工作,协调处理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事项的处理。第十六条 民营经济发展服务机构负责牵头推进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清理工作,及时清偿因拖欠账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第十七条 总工会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指导基层工会加强对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农民工工资代发结算;积极推行“一卡通”、减免异地跨行取现手续费、银行短信服务费等便民服务,依法将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纳入山东省征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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