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入职单位办理增员前,先要确认原来的旧任职单位已经帮此人办理了减员手续或灵活就业参保已办理停保手续。
缴费单位需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起薪当月办理增员(劳动合同签订月份),增员前先在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为员工办理用工备案。
当月应增员的,可在一个月内多次办理,不受该缴费单位是否已申报当月社保费的限制。增员后可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保费。
用人单位增减员可使用纸质办理,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一式二份;
2、减员需提供离职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增员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变动人数在5人以上的需提供上门增减员导盘文件。
门前纸质办理的,用人单位在增、减员变动当月携带上述纸质资料到办税厅办理,并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备核查。
如果网上增员操作正确但仍不成功,请前往主管地税局办税厅门前增员并反映情况查询原因。
扩展资料:
登记手续
1、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材料:
⑴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⑵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⑶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⑷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⑸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 一代码证书:
⑹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外经贸委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 (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
2、已参加本市三项社会保险统筹的缴费单位申请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时,须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样表附后),并出示与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参加养老、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协议书和《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缴纳证》或有关缴费证明。
3、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其提供的有关证件、材料即时受理,1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表》由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备案),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独立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所属的若干非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也须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其登记工作由上级主管单位全权办理。上级主管部门除按照规定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外,还须填报《所属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表附后),经核审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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