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房产税起征标准如下:
1、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
2、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
3、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4、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房产税的纳税人如下: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产权属于集体所有制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综上所述,重庆市房产税是根据住房面积来确定的,税率分为0.5%、1%、1.2%三档,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重庆房产税的征收条件主要是针对个人拥有的房屋征收的,具体如下:
1.房产税征收对象:
重庆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是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以及个人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单位情况的第二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2.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实行分级累进税率,即按照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标准如下: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税率为0.5%-1.2%。
-第二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3.房产税征收条件:
在重庆,房产税的征收条件包括:
-拥有独栋商品住宅:对于个人在重庆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应缴纳房产税。
-新购高档住房:个人在重庆新购买的高档住房,应缴纳房产税。
-非三无的第二套及以上普通住房:对于个人在重庆拥有的第二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且不符合“三无”(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单位)条件的,应缴纳房产税。
需要注意的是,房产税的具体征收标准和条件可能会随着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因此建议在缴纳房产税时关注最新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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