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重症申报手续及资料有:
1.先以参保人的名义写一份申请书,写给户口所属区域的社保管理处;
2.治疗这个疾病的门诊病历记录(两年或近一段时间);
3.必须要因这个疾病两年内住院记录,包括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4.出院病历中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医院帮忙复印的人知道哪些内容的),必需加盖那个医院的红章;
5.由到户口辖区社保处填写“重症申请表”;
6.连同以上资料,送区域社保管理处医保科予以审核;
7.区域社保审核通过后,会给一张表,再到指定医院鉴定;
8.鉴定医院盖章后,到区域社保复审,交一张一寸登记照片,并告诉要指定就诊的医院 。买病历,盖章,就行了。
急!!求武汉市在校生办理医疗保险大致过程!
你自己去办理个人社保卡需要到户口所在地去办理。如果是公司已经办理了社会保险,你需要到公司注册地去办理。
社会保障卡的申领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委托个人代办的还须持代办人身份证;由单位统一申领的,持单位授权书或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
2、按二代身份证登记照的要求提供符合制卡要求的电子照片。(JPEG格式,白底、像素为358(宽)*441(高),文件大小5-40K)
社会保障卡办理程序:
一、社会保障卡的首次申领
首次申领指申请人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后,首次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的业务。
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的首次申领
1、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2、申请人交验有关资料;
3、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信息;
4、申请人核对《社会保障卡首次制卡申请表》并签字确认;
5、申请信息确认无误后满40个工作日,申请人凭《社会保障卡首次制卡申请表》、身份证到经办机构(原申请地)领卡。委托他人领取的,还须持代办人身份证;委托单位领取的,还须持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
二、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卡的首次申领
1、在社区(或学校)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2、申请人交验有关资料;
3、申请人核对《信息核定单》并签字确认;
4、社区(学校)经办人员到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制卡申请;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社区(或学校)提交的申请信息;
6、申请信息确认无误后满40个工作日,申请人凭《信息核定单》、身份证到所辖社区或学校(原申请地)领卡。委托他人领取的,还须持代办人身份证。
激活新办理的社保卡的方法有很多。第一,居民个人要去社保局申领新卡,然后在现场让工作人员帮您把新社保卡开通激活。这个时候社保卡的社保功能已经开始生效了,然后你再拿着这张社保卡去银行激活一些其它的功能。第二,如果您是在职员工,不需要去社保局申领新卡,那么,您可以拨打社保服务热线12333,按照语音提示或者转接人工服务进行电话激活。如果您觉得刻意去激活社保卡太麻烦,也可以不用激活,当您去医院就诊时社保卡也可以自动激活,非常方便。
医保卡将被逐步取消,现在许多地方已经被取消,换成社会保障卡。也就是说,社会保障卡有许多功能,其中包括医保卡的功能。
扩展资料
社会保障卡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应用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IC卡)。其中,面向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个人)卡,面向用人单位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卡。
社会保障卡主要有以下8大作用:
1、社会医疗保障卡用于记录居民社会保障的相关信息,它卡内标识了持卡人的个人就业状况,并记录了持卡人的社会保险帐户信息及缴费情况、职业技能、就业经历、工伤、职业病及伤残程度等。
2、社会医疗保障卡用于记录参保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性别、民族、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并将持卡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记载到它的卡面以便查看。
3、社会医疗保障卡可用于查询居民本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纳情况。查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累计总额等信息。
4、持卡人可持卡到定点医院就医,到医保指定药店购买药品,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值得注意的是,参保居民的社会医疗保障卡可以凭密码在POS机上刷卡使用,但是不可以提取现金或进行转帐。
5、参保人失业了,可以凭卡到相关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的手续,并申领失业保险金以及申请参加就业培训。
6、参保人可持卡办理医疗、失业、养老、工伤和生育等社保事务,办理领取养老金等社保事务。
7、参保个人还可以凭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等。
8、持卡人还可以凭社会医疗保障卡上网查询相关信息。
武汉社保咨询方式
1、社保咨询投诉电话:027-12333
2、职工养老保险处电话:027-83919109、83919043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1号
3、各区社保经办机构
江岸社保处:027-51273810,江岸区建设大道1131号
江汉社保处:027-85617726,江汉区发展大道玉宇里一号
硚口社保处:027-83883521,硚口区解放大道461号?
汉阳社保处:027-84706013,汉阳区七里新村143号
武昌社保处:027-51866394,武昌区小东门紫沙路25号
青山社保处:027-86867712,青山区和平大道932号
洪山社保处:027-87223119,洪山区书城路18号
东湖分局:027-67880230,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7号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保处:027-84890751,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拓南路29号
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7-84942505,蔡甸区树潘大街445
江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7-87916691,江夏区纸坊北华街35号;
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7-83219926,东西湖五环大道164号;
黄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7-61000619,黄陂区黄陂大道380号;
新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7-89350427,新洲区邾城街衡州大道176号。
参考资料?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表
参见以下《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办法》
请逐条阅读,核对自己的基本情况后,将符合自身情况的条款摘录下来,会有用的:)
第一条 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登记缴费工作,根据《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武政[2007]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及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保,按本办法登记缴费。具体对象包括:
(一)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
(二)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
(三)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老人)。
第三条 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民政、残联、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工作。
地税部门负责居民医保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 城镇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0日(居民参保年龄的计算截至参保当年的12月31日)。
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当年的居民医保费,并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08年10月31日,为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过渡期。城镇居民可在过渡期内的正常工作日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一次性缴纳2008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并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第六条 城镇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出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彩色登记照(持有第二代身份证的居民不提供彩色登记照),并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银行卡。以下三类人员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低保对象需出示有效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需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低收入家庭老人需提交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证明。
第七条 城镇居民分别到以下地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据实填写《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一)学生在学校领取《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低保家庭学生除外)。
(二)低保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具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城镇户籍,居住在中心城区以外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除上述(一)、(二)、(三)项外的其他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八条 参保居民的家庭(个人)缴费标准为:
(一)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每人每年缴纳20元。
(二)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
(三)低收入家庭老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
(四)除以上(一)、(二)、(三)项外的其他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缴纳340元。
第九条 居民缴费和领取社会保障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缴费。
参保居民(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除外)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用于缴费的银行卡上预存不低于应缴费额的金额,在征收期内,由地税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一次性足额扣缴应缴的居民医保费。
参保居民未按规定缴费的,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领取社会保障卡。
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完成参保登记手续60日后,其他参保居民完成参保登记缴费手续60日后,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和《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信息单》,到参保登记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社会保障卡。
第十条 重度残疾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无特殊情况,低保对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低保身份未发生变化期间,均可连续按年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如居民低保身份发生变化,需在每年的11月1日到12月20日,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年审,并按规定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后,方可享受次年医保待遇。
第十一条 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的具体经办工作职责如下:
(一)社区居委会负责审查居民参保资格,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发放社会保障卡;汇总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及低收入家庭老人的参保资料报送辖区社保处。
(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社区居委会办理居民参保登记工作;负责出具低收入家庭老人证明。
(三)学校负责宣传动员学生参保,发放宣传资料和《申请表》,鼓励并指导学生在自愿的基础上按规定缴费;向社保处汇总报送学生个人基本信息。
(四)民政部门负责将全市低保对象的基本信息提供给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并组织低保对象参保。
(五)残联负责将全市重度残疾人的基本信息提供给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并组织重度残疾人参保。
(六)地税部门负责居民医保费的征收工作,确认、汇总居民医保费缴费情况并及时反馈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七)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居民参保登记业务工作;建立居民医保核心数据平台;分区、分类汇总居民登记缴费信息;处理各类账务;制作并统筹发放社会保障卡。
第十二条 已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政府组织的其他医疗保障的人员,不能参加居民医保。
参加省、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子女互助合作医疗的居民暂不参加居民医保;享受有关劳保医疗待遇的18周岁以下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居民医保。
第十三条 已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参保居民,因就业参加职工医保、参军、户籍迁移、出国定居、死亡等情况,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参保登记地办理停保手续。如上述情形发生在待遇享受期内,不办理退费手续;如发生在缴费之后,待遇享受期之前,参保居民到参保登记地办理停保手续后,再到辖区社保处办理个人缴费部分的退费手续。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和职工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从居民医保转到职工医保,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至职工医保待遇开始(限定在当年12月31日前)。
第十五条 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互不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不计算在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内;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也不计算在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内。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居民医保咨询电话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85764191、85732967
市医疗保险中心:59335917
市基金结算中心:85764200
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85773100
社区网络维护电话:85754043
江岸社保处:51273816
江汉社保处:85764594
硚口社保处:50332801
汉阳社保处:50468790
武昌社保处:51866269
青山社保处:51608407
洪山社保处:87396536
东湖分局:67880229、67880230
沌口社保办:84891460
税务服务热线: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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