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疗二次报销标准

南京医疗二次报销标准

lysxtv 2025-04-18 生活经验 51 次浏览 0个评论

南京医疗二次报销标准如下:

南京医疗二次报销标准

一、住院费用:

1、一级医院:在职员工报销比例为97%,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98%;

2、二级医院:在职员工报销比例为9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97%;

3、三级医院:在职员工报销比例为9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93%;

4、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900元;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个人分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10%。

二、普通门诊:(一个自然年度内)

1、起付标准:在职员工1200元,退休/职人员1000元,建国前老工人200元;

2、补助比例:

a、社区医疗机构:在职员工70%,退休/职人员75%,建国前老工人100%;

b、其他医疗机构:在职员工60%,退休/职人员65%,建国前老工人95%;

3、最高支付限额:在职员工2000元,退休/职人员3000元,建国前老工人4000元。

三、门诊慢性病:

1、起付标准:在职1000元,退休800元,70岁以上退休人员600元,建国前老工人0元;

2、补助比例:

a、社区医院:在职70%,退休85%,70岁以上退休人员95%,建国前老工人100%;

b、非社区医院:在职60%,退休75%,70岁以上退休人员85%,建国前老工人95%;

3、补助限额:(每人每年)

a、Ⅰ类:在职2000元,退休3000元,70岁以上退休人员3500元,建国前老工人4000元;

b、Ⅱ类:在职4000元,退休5000元,70岁以上退休人员5500元,建国前老工人6000元;

c、Ⅲ类:10000元;

d、同时患有两种及两种(以序号病种为准)以上慢性病,在原最高补助限额基础上增加2000元。

四、家庭病床:

1、起付标准:300元;

2、补助比例:95%;

3、补助限额:1500元。

五、门诊特定项目: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特项目医疗费用,直接与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收费前台进行结算;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先由参保人员分别按规定的比例自付,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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