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社保政策覆盖的人群是越来越广了,个人也可以办理社保了,那么,2016年苏州个人交社保多少钱?小编介绍,2016年苏州个人社保缴费标准如下:
一、2016结算年度,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以2300元为起点,确定18个档次,最高18200元。按照20%的缴费比例计算,基本养老保险月应缴金额最低460元,最高3640元(详见附表)。
二、2016结算年度,市区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1700元,按11%的比例(含基本医疗保险10%、地方补充医疗保险1%)计算,同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合计月应缴金额192元。
三、上述缴费标准从2016年3月28日起执行。已在各委托扣缴银行办理委托缴费手续的市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从4月份起,一律按新标准缴费,其中: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按其本人在办理参保缴费申请手续(或签订委托扣缴协议)时所选档次对应金额调整;医疗保险月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192元。
四、根据《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苏人保办〔2010〕21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后,视同其缴纳同期职工生育保险费。
五、本通知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按《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2008〕69号)规定,在本市市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
2016年度苏州市区非就业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政策
凡具有本市市区范围户籍、无用人单位、未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老年居民,劳动年龄范围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症残疾人员”)。
按月享受异地养老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市区统筹范围的人员,不属于市区统筹范围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2016年度非就业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筹资标准为:老年居民按200元的标准缴纳;失业人员和2007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本市的居民按640元的标准缴纳;对持有本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边缘重病困难救助证》、《五保供养证》、《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和持有总工会核发的《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的老年居民、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重症残疾人员,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年度申报手续时可免缴应缴纳的费用,由财政全额补助。
2016年度苏州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市人社局苏人保规〔2013〕2号文件规定,2016年度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按每人100元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学生中,对持有本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边缘重病困难救助证》、《五保供养证》、《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的参保学生,父母无工作单位且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参保学生,以及家长持有总工会核发的《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的参保学生,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对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的非苏州户籍在苏就读学生也可免缴个人缴费。以上免缴的费用,由财政部门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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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青年夫妻婚龄养老保险,是什么意思?是92年结婚的时候交的
长春结婚登记需要的手续如下:
1、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满足相应的条件,具体如下: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相关规定的有效证件;
2、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
3、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如下:
1、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5、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
6、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8、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综上所述,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有关机关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结婚的必备条件: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条,即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到达法定婚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它充分表明婚姻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享有完全自主地缔结婚姻的权利,这对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是必不可缺的先决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其含义为:(1)要求当事人双方自愿,而不是单方情愿;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他人的意愿;是当事人完全自愿,而不是半自愿或勉强同意。(2)做出完全自愿意思表示的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并且无其他婚姻障碍,否则按无效婚姻处理。当事人因受胁迫、诈欺所作的虚假的同意的意思表示,或因重大误解所作的错误的同意的意思表示,如认错婚姻对象等均不产生法律效力。美国判例也认为,同意的表示出于戏言或非真意,婚姻不得成立。当事人不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作结婚表示。(二)必须到达法定婚龄1、法定婚龄的概念法定婚龄也称适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从古今中外立法例来看,法律对结婚最高年龄不予限制。但极个别法律,如沙俄民法有男女年逾80岁不得结婚的规定。2、结婚年龄的立法依据及历史沿革结婚必须到达法定婚龄,对结婚者年龄下限的强制性规定儿乎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未达法定婚龄禁止结婚,这一规定对保护当事人个人切身利益和有效地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法定婚龄的确定取决于两种因素:一种是自然因素;即人的生理、心理发育成熟程度,以及人所处的地理、气候等自然环境条件。另一种是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文化和人口发展的要求。任何国家、任何阶级的立法者在确定婚龄时都不能无视婚姻家庭这两种属性的作用。在这两种因素中,社会因素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由于不同制度、不同地区的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各有婚龄之规定。当前各国的法定婚龄,如以18岁为基准线,大体可分为三个段:第一,高法定婚龄段,即男20岁、女18岁左右。第二,普通法定婚龄段,即男女各18岁左右。或一方须达18岁。第三、低法定婚龄段,即男女均在16岁以下,这部分国家法定婚龄的规定受教会法影响较深。近几年来,随着婚姻观念的变化,各国实际结婚年龄有愈来愈高的趋向。英国的法定婚龄原来为男14岁,女12岁,1929年高速为男女各16岁,1969年又高速为男女各18岁。据法国统计局最近发表的统计资料称,1992年法国共有27。14万人结婚,平均结婚年龄为27。5岁。此外,还有许多国家设有一种"特殊婚龄制度",即当事人如有重大原因、正当理由、或特殊情况等,可向享有特许权的地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或国王、总统、法官、检查官及父母、祖父母等申请批准或特许在法定婚龄之下结婚的制度。如女方在法定婚龄前已怀孕,经当事人申请,即可批准其结婚。为了破除我国封建社会的早婚陋习,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及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都规定:"结婚的年龄,男子须满20岁,女子须满18岁。"1950年婚姻法第4条规定:"男20岁,女18岁,即可结婚。"3、我国现行的法定婚龄1980年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适用这一规定时,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问题:第一,我国幅员辽阔,地域广大,各地区青年男女的发育成熟程度在时间上难以一致,婚龄过高过低,都会产生不良后果。第二、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法定婚龄与晚婚晚育的关系。所谓晚婚,是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所谓晚育,是指女子24周岁后生第一胎而言。关于生育最佳年龄,我国医学界一般认为青年男女在25-29岁之时,此时生命力最旺盛,这个年龄生育,对下一代最佳。因此,把生育年龄确定在25-29岁之间,既符合于晚婚,也符合于优生。第三,未达法定婚龄结婚的后果。根据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到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结婚登记,宣布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结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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