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后,原农村宅基地还可以保留。但分为以下情况:
1、如果农村家庭户口中并没有全部迁入城市,还是留有一人或者以上户口存在的,是不会影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承包期内的耕地使用权的。
2、全家迁入小城镇,而不是大城市。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可知,这种情况,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应该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通常意义上来讲,城市户口是不能拥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耕地承包权的。但是这个定义关系有事要根据户口的迁移关系和时间来决定,所以不是一句话能概括的,只能分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你们的农村家庭户口中并没有全部迁入城市,还是留有一人或者以上户口存在的,是不会影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承包期内的耕地使用权的。
一般来说,农村的宅基地是一户为单位的,原则上就是一户一宅,如果把户口迁出,但是妻子或者父母的户口还在农村,那么农村宅基地他们当然可以继续使用。农村承包地也是以户为单位的,如果还在承包期内将户口迁出去,承包期内是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的原则,所以说即使迁出了,仍然可以耕种使用。
第二种情况:就是全家迁入小城镇,而不是大城市。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可知,这种情况,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应该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现在非常鼓励城镇化,也就是说如果全家户口迁入的地方是县级以下的城镇,在本承包期内,是允许继承保留土地承包权,而宅基地,上面有在农村时所盖的房屋,属于私有财产,当然可以继续使用。
农村户口想转为城市户口必须有正当理由,比如买房、结婚等,然后带好相关证件,结婚证、房产证、个人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村委会证明等材料,到你原来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办理迁移证,再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村里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行为: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户口迁到城镇,转为城镇户口的,可以保留宅基地使用权。\x0d\可以获得依法宅基地使用权退出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等费用。\x0d\\x0d\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x0d\(九)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地方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要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促进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居住、创业、投资。\x0d\\x0d\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x0d\\x0d\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x0d\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x0d\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x0d\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