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请条件:(一)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三)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四)无自有汽车,无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三十五周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法律依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一)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三)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四)无自有汽车,无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三十五周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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