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宅基地在拆迁改造中可按正常流程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
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扩展资料: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具体规定
我国日前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这是当前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时期的关键部署。
改革的七项原则:坚持农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保障农民权益,坚持统筹兼顾,坚持循序渐进、试点先行,坚持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
深化农村改革要聚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业经营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和农村社会治理制度等5大领域。
一是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二是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抓紧修改有关法律,落实中央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重大决策,适时就二轮承包期满后耕地延包办法、新的承包期限等内容提出具体方案。
三是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耕地保护,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行特殊保护。完善土地复垦制度,盘活土地存量,建立土地复垦激励约束机制,落实生产建设毁损耕地的复垦责任。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百度百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
宅基地使用出新规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精神,农村宅基地是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一户一宅”原则无偿分配给集体内成员使用的。其中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使用土地建住宅的村民,而所有权还是村集体的。
正是村民对自家宅基地没有所有权,因此在对宅基地的使用和处置上,需要“按规办事”。目前国家对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的管理政策日趋收紧,如果使用、处置不当或处于一些特殊情况下,自家的宅基地以后可是要被村集体强制收回的。
一、农房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
这些年村民的经济条件逐渐好起来了,因此进城买房、生活的人也越来越普遍起来。在城里生活,老家的宅基地和房屋就会闲置下来。由于农村老房长期没人居住,缺乏“人气”和疏于修缮,是很容易倒塌掉的。这种情况下我们要注意了:国家有规定,如果农房倒塌两年以上还未被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权是要被村集体收回的。
一旦自家宅基地被收回了,再向村里申请新的宅基地,那可是更难了。
另外,即便农房不是自然倒塌的,是被自己拆除的,记得空宅也不能闲置超过两年,超过两年村集体也是可以将宅基地强制收回的。
二、宅基地获批两年未开工建设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村里已经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批准了宅基地,但是自宅基地批准后该村民由于一些原因,并没有立即在宅基地上建房。
这种情况也很普遍,以前可能也许没人管,但是以后不一样了,我国即将出台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宅基地获批两年未开工建设的,新批的宅基地也将会被村集体收回。收回后的宅基地,如果你再想申请得到,我想恐怕是很难了。
三、房屋被非本村集体成员继承后房屋倒塌或鉴定为D级危房
上面我们也介绍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只有村内的成员才有资格享有的。但是根据继承法精神,农村房屋则是属于村民的私有财产,是可以被非本村集体成员继承拥有并使用。又根据我国物权法精神,在获得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将获得房下宅基地的使用权。
只是这个使用权是基于获得了房屋才得到的,失去房屋这一条件,使用权将被自动取消。
因此,不管是其他村集体成员还是城镇户籍人员,亦或是本村集体成员已有一宅的情况下,再继承父母的房屋后,可以暂时获得继承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一旦房屋倒塌,由于该处宅基地“户下”已无符合再继续使用宅基地的成员,这处宅基地也将由村集体进行收回,然后再分配给村里有宅基地需求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成员。
这对继承房屋的人员也是一个警醒:国家并未对继承农房下宅基地的使用进行限期,但限于房屋存在寿命,房屋灭失后宅基地将被收回,因此房屋继承人员要尽心尽力修缮维护好继承的房屋,以便尽可能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这里修缮维护要掌握住一个原则,就是在房屋整体架构不变动的前提下进行维护加固,切不可改变房屋主体架构,更不能推倒重建,这将是不允许的。
另外如果继承的房屋处于年久失修,在国家对农村危房调查后将房屋鉴定为D级危房的,即便房屋还在,出于人身安全的考虑,这种房屋也是不让再居住或租赁的,由于继承人员不符合宅基地的使用条件,因而房下的宅基地也将被村集体收回。
四、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村集体无偿分配给本村村民建房居住生活使用的,我国即将出台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指出,如果不按照农村宅基地的这一使用用途使用和利用宅基地的,比如利用宅基地农房做厂房、单纯搞种养殖,这种情况下宅基地也是可以被村集体收回的。既然分给你了,你用不上,那后面需要建房居住的人还排着队等着哩。
五、建新必须拆旧
农村村民经过批准在别的地方新建住宅了,或者村集体通过集中安置(比如建集体公寓、社区)实现了户有所居了,那么自己的老宅基地就会依法被收回。至于腾出来的土地,村集体将会按照村镇规划要么搞开发,要么进行复耕。
六、遇征地拆迁
遇到国家和乡镇村搞公共设施或公益设施建设了,比如像遇到需要修路筑桥,村民宅基地房屋确实避不开了,那村民就要服从大局,将宅基地交回村里,自己也将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助等费用。另外这种情况下,村民也是可以向村里申请新的宅基地,在别处另建住宅。
对于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国家也有明确规定: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合法占有的宅基地。但是我们自身使用、利用不当以及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村集体也是有权利收回我们的宅基地使用权的。以上为大家提到的几点,大家要有所警醒,尽量确保我们农村宅基地使用的权益,因为一旦失去,将会彻底失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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