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市医疗保障局正式发布关于调整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将提高全市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取消门诊慢性病待遇、提高全市门诊特殊病待遇、调整住院待遇等,新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在提高全市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方面,参保人员在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A级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一个统筹年度内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700元,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参保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含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和A级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按75%补助;在二级医疗机构(含县级医院,下同),按65%补助;在三级医疗机构,按60%补助。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在上述比例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一个统筹年度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元。
在取消门诊慢性病待遇方面,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提高后,已经超过徐州市门诊慢性病现有保障水平。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取消徐州现有门诊慢性病政策,以后统一执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
提高全市门诊特殊病待遇方面,8类20个病种的门诊特殊病(以下简称门特),一个统筹年度内,门特起付标准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减半执行)。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按照就医医疗机构的级别所对应的住院报销比例进行支付,A级药店购药按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两种以上(含两种)门特病种患者的起付标准合并计算。严重精神障碍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结算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由医保基金全额支付,个人无自付;不具备执行按病种收付费条件的,可按项目支付,不设起付标准。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按病种收付费政策继续保留,参保人员可选择使用。
调整住院待遇方面,市内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但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300元,二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200元,一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100元。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多次住院递减标准、最低起付标准均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补助比例从90%提高至95%。同一统筹年度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含门诊医疗待遇)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该通知还特别明确了职工大病保险待遇。职工大病保险基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参保单位和个人各缴纳70元。退休人员和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由个人全额缴纳。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的合规费用,其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的部分,大病保险按70%支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 80% 支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徐州市各级《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下同)、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基金支付比例在其他参保人员的基础上提高 5个百分点。职工大病保险基金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徐州医保局上班时间具体如下:
医保局每天早上8:30开始上班,到中午12:30工作结束,下午2:30开始上班,5:30工作结束,周日为休息日不上班。
医保办业务与责任:
1、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政策和相关规定,实施上级医保中心布置的各项工作;
2、负责卫生局的总控及单病种管理工作;
3、负责公务员医保制度改革的贯彻实施;
4、建立,健全本院医疗保险,总控工作的管理规章制度;
5、负责对全院职工关于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与培训;
6、制定医保,总控,单病种工作的考核指标,并负责考核;
7、负责住院病历医保相关项目的审核工作;
8、解答患者就医过程中有关医疗保险政策问题;
9、将医院新开展的医疗项目向医保部门申报;
10、负责本院科室医保相关工作的协调;
11、负责医保诊疗,服务设施目录数据库的维护,及药品目录库的监管;
12、负责对医保患者进行医保政策,规定的宣传;
13、负责与市,区医保中心的联系与沟通,配合各级医保中心到我院检查医保工作;
14、本院职工公费医疗,合同制职工医保管理工作。
综上所述,医保局在工作日每天早上8:30开始上班,到中午12:30工作结束,下午2:30开始上班,5:30工作结束,周日为休息日不上班。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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