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定点就诊参保职工持《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登记表》、《医保就诊证》和社会保障卡到定点服务机构刷卡就诊。参保职工出院时只需结清自付费用即可,其余费用由定点服务机构按月与医保中心结算。三、非定点生育费用报销由参保职工填报《宿州市生育保险职工转诊审批表》或《宿州市生育保险非定点服务机构生育申请表》,由定点服务机构提出建议,持相关病历资料及准生主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职工在分娩后60天内携带下列资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核报销手续(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1、《生育保险登记审批表》、《医疗保险证》和社会保障卡;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还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4、生育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死亡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出院小结、医嘱单复印件;5、费用清单及有效票据等材料;6、经办机构审批的材料。四、非定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由参保职工填报《宿州市生育保险职工转诊审批表》或《宿州市生育保险非定点服务机构生育申请表》,由定点服务机构提出建议,持相关病历资料及准生主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职工在治疗终结后60天内携带下列资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核报销手续(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1、《生育保险登记审批表》、《医疗保险证》和社会保障卡;2、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还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3、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流产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出院小结、医嘱单复印件;费用清单及有效票据等材料;4、经办机构审批的材料。五、因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报销参保职工在治疗终结后60天内携带下列资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核报销手续(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1、《医疗保险证》和社会保障卡;2、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还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3、还应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死亡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出院小结、医嘱单复印件(病理产科及并发症需提供病历复印件);4、费用清单及有效票据等材料。六、生育津贴申领参保单位经办人在参保职工生育180天内、流产或施行宫外孕手术后30天内,到市医保中心领取《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津贴申领表》,按规定填写并由单位盖章后携带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待遇申领手续:1、《生育保险登记审批表》、《医疗保险证》和社会保障卡;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还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4、生育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死亡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出院小结等材料;七、办理时限1、转外治疗和异地分娩审批,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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