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具体如下:
1、一级,面部重度毁容,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等;
4、四级,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等;
5、五级,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度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
6、六级,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度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
7、七级,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
8、八级,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9、九级,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
(10)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
工伤应该如何进行赔偿
1、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在限制的时间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3、用人单位根据伤残鉴定的等级,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赔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职工伤残鉴定标准
对一起工伤事故,引发职工多处受伤的情形,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规定,工伤职工身体多处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鉴定的时候,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级定级,如果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法律分析: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一级为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二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其他。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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