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赔付如下:
保险条款中规定了不同的赔付比例。具体来说,对于门急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赔付比例为90%。对于住院医疗费用,赔付比例为100%,达到保额上限后纯自费。对于恶性肿瘤,采用先赔后核方式,保险公司将先支付保险金额的50%,剩余费用在治疗结束后以实际支付为准进行核算。
1、平安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
平安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是平安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综合性健康保险。其特点是以团体为基础,保障全员,面向社会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机关和学校等群体提供长期健康保障。
2、平安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
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期间内出现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突发疾病和恶性肿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住院补贴、门急诊特定病种医疗等费用都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
3、平安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的保额上限
保险公司对于不同的病种和保障费用,规定了不同的保额上限。对于门急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额上限高达100万元人民币。对于恶性肿瘤的保额上限为50万元人民币。
平安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的其他注意事项
在购买保险时,需要提供医学资料并通过审批后,才能得到保险赔付。同时,保险条款还规定了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情况,如在保险期间内出现意外伤害、突发疾病和恶性肿瘤,但未经医学诊断和治疗的情况。保险公司还规定了免赔额等内容,请在购买前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以充分了解有关内容。
综上所述,购买保险不仅可以为您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够减轻风险、提供健康服务、享受税收优惠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保险的重要性,适当购买保险产品,为自己和家庭的未来做好充分的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如下:
1、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补偿:起付标准2万元,报销比例为80%,年度限赔100万。
2、医保范围外个人自费费用补偿:起付标准2.5万元,报销比例为60%,年度限赔付100万元。
3、基本医保门诊特定肿瘤类病种自费药补偿:起付标准1万-1.5万,若参保人首次投保前已患恶性肿瘤的,报销比例为60%,若参保后初次确诊恶性肿瘤,则赔付比例为90%,年度限赔付12.6万元。
4、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超高额医疗费用补偿:起付标准20万元,报销比例90%,年度限赔27万元。
5、新冠肺炎保障责任。新冠肺炎重型/危重型确诊保险金2万元,新冠肺炎身故保险金10万元。
医疗保险,传统意义上就是指由特定的组织或机构经办,通过带强制执行的政策法规或自愿缔结的契约,在一定区域的一定参保人群中筹集医疗保险基金。
医疗保险起源于西欧,可追溯到中世纪。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家庭作坊被大工业所取代,出现了近代产业队伍。由于工作环境的恶劣,流行疾病、工伤事故的发生使工人要求相应的医疗照顾。可是他们的工资较低,个人难以支付医疗费用。于是许多地方的工人便自发地组织起来,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生病时的开支。但这种形式并不是很稳定,而且是小范围的,抵御风险的能力很低。18世纪末19世纪初,民间保险在西欧发展起来,并成为国家筹集医疗经费的重要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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