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走访来到中海花湾壹号锦观华庭住宅停车场(D2-D7地下停车场),发现小部分车位上挂着车牌号码,大部分未挂车牌信息的车位正前方有一个被固在地上的停车桩。
自称为业主代表的温先生(化名)向记者介绍,这些停车桩是12月30日由物业打上的,打桩的车位是未售的,同一天物业开始在小区入口拦截未购买车位的业主车辆,并引导他们将车辆停至D1临时停车场。
“30日晚,被拦截的车辆在小区外面排起了长长的队伍。后有关部门来现场调解,11点多,车辆才被放行停入D2-D7地下停车场。”温先生说。?
申请停车位就要签临停收费方案
业主:这是变相的议价同意书
记者了解到,小区曾贴出落款日期为2019年12月23日的《关于车辆停放区管理的函》,称自2019年12月30日10时起,地下停车场实行私家车位和临停车位分隔管理,未购买私家车位的业主车辆停放区域为D1栋负一层区域(此区域与D2-?D7栋区域隔断)。未购买私家车位的业主如欲在D2-?D7栋地下室区域停放,可到管理处进行申请,满足条件者可临时停放。?
小区其中一位业主林先生称,据他了解,有业主根据此通知前往物业申请,物业会要求业主签一份《关于租赁中海锦观华庭车位申请表》,该文件要求业主同意中海锦观华庭车位每月1200元的临停收费方案。?
温先生对比了周围的3个小区,其中两个小区车位月租为450元,一个是800元每月,1200每月仍太贵。?
“《申请表》是变相的议价同意书,我不会签的。我们要求进行协商议价。”温先生表示,业主们的诉求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照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进行协商议价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不得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第六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温先生告诉记者,此协商由来已久,2019年5月至7月,业主代表与开发商就小区停车场停车费进行多次三方协商,业主代表与开发商达成共识:2019年8月31日之前,若广州市停车场收费协商议价实施细则出台,则按细则进入协商议价进程;若未出台,则继续由第三方政府部门牵头,重启协商议价。?
据记者了解,截至目前,广州市发改委在2019年1月8日就《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规则(实行)》公开征求意见,至今仍未出台,开发商也未重启议价。
物业称分区为方便管理?
目前部分停车桩已拆除
小区开发商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则称,从2019年6月份起,车位陆续发售,目前已有几百户业主购买车位,为方便管理就划分了一个临停区域,部分业主可能还需时间适应,现在与业主协商中,会尽力妥善解决此事。但对于其他情况,他们一概不回应。?
业主刘女士(化名)向记者介绍,“小区停车位是按照1:1.2配套的,共有1500多个,目前购买车位的业主不足三分一,临停区域仅有一百多个车位,怎么够业主们使用?而且D1是商业停车场,我们把车停进来,以后收费怎么办?”?
“物业打停车桩不就是只售不租,逼迫业主买车位吗?”业主林先生向记者展示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相关条例,前者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后者规定住宅区内尚未出售的车位应当出租。?
2019年12月31日晚,林先生告诉记者,当天上午有关部门约谈中海地产,要求其去除停车桩,下午物业已将部分停车桩拆除。?
2020年1月3日,温先生继续向记者反映,小区地下停车场共有三层,目前物业仅拆除负一和负二层的停车桩。?
相关配套法规仍在制定中
律师:开发商需与业主协商?
白鹤洞街道办表示,已介入此事,正积极协调各方进行沟通,目前的难点在于,相关法规细则还未出台,(协商)无法可依,开发商方认为他们是合法行事。?
开发商在2019年5月27日的公布的说明中表示:开发商已取得小区地下车库的不动产首次登记告知通知书。虽然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进行协商议价。但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目前并未颁布施行。因而根据广东省发改委、广东省住建厅发布的《关于开放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83号,以下简称“483文”)规定,开发商制定的车位租售方案并未违反法律强制规定。?
广东保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廖建勋却有不同意见。他表示,483文不算法律法规,只是一个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而《停车场条例》属于政府规章,在法律法规范畴内,它的法律效力要比483文高,且颁布在后。所以开发商的自主定价应该是有条件的,应该要先与业主进行协商。?
再者,《停车场条例》的议价规定是为了保护小区业主的参与权利,抑制开发商单方面大幅度提高车位租金。议价规则只是其中一个细节,就算还没有出台,开发商也应该对相关的收费标准进行提前告知,征求业主们的意见。?
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商消极对待行政指导?
2020年1月7日,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南都记者称,中海花湾壹号D区业主代表与开发商于2019年已在属地街道办搭建的平台进行了4次议价协商,分别是5月份前协商过2次,5-7月份协商过2次,但由于开发商与业主对1200元/月的定价标准分歧过大始终没有达成共识。?
根据荔湾区相关会议精神,2019年10月由市场监管局牵头,联合多部门起草《关于广钢新城住宅停车场协商议价的建议》(下称《议价建议》),对广钢新城区域内各楼盘开发商和物业进行行政指导。但因为《广州市停车场条例》配套文件中关于“议价规则”的具体内容和条款目前尚未出台,开发商认为《议价建议》缺乏法律效力,故并不积极响应。
目前,住建、街道、市场监管等部门已根据各自职能介入协调,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积极跟进,引导双方从实际利益出发,尽快有效开展议价工作,并监督开发商和物业在未完成议价工作之前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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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合同与房产证名字必须一致吗
可以售卖或出租。按规定要看是什么情况的停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那么这里停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可以售卖或出租。
建筑区划内,车位合同与房产证名字不必一致,可以双方协商,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扩展资料: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
规定建设单位出售或出租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应当首先出售或出租给本建筑区划内的业主;车位、车库数量未超过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套数的,只可向建筑区划内业主销售,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
规定车位、车库的权属人(除建设单位外)转让车位、车库给已在本建筑区划内购买了与所购房屋相同套数的车位的业主,或本建筑区划内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需将拟转让情况在建筑区划内的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并公证,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可要求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购买。
南沙区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广州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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