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退休职工丧葬费抚恤金

石家庄退休职工丧葬费抚恤金

lysxtv 2025-04-13 生活经验 109 次浏览 0个评论

法律分析:(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石家庄退休职工丧葬费抚恤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由参保单位提交材料做认证

石市社会保险中心近日印发《关于2018年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的1-4级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需由参保单位于5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属地社保局工伤待遇审核处(工伤科),完成资格认证,否则从6月1日起暂停发放待遇。

5月31日前由参保单位提交材料

按照通知,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对象为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的1-4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通知要求,参保单位于5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属地社保局工伤待遇审核处(工伤科)。

未认证从6月1日起暂停发放待遇

通知要求,截至5月31日,未进行资格认证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从6月1日起暂停发放待遇。待补办认证手续后,仍具备享受待遇资格的恢复其享受的工伤待遇,并对暂停期间的待遇进行补发。

各县(市)区社保局、相关参保单位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的有关规定。采取现场、上门确认等形式进行资格认证。对申报死亡的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要求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资料;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1-4级工伤职工,要与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紧密结合。

参保单位签署材料真实性承诺

通知要求,参保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本单位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由参保单位填报、提交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材料,对提供材料真实性签署承诺,并签字盖章。

记者获悉,当长期待遇领取人员丧失享受长期待遇资格时,参保单位要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停止发放待遇手续,同时退还多领取待遇。对冒领、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实,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人社部、公安部有关规定处理。

申报材料:

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未办理身份证的儿童提交户口本,用人单位负责审核原件,在复印件上书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石家庄市企业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表》;

长期待遇领取人本人持当日报纸拍照(已采取指纹、人脸识别认证方式的可忽略)。

《石家庄市企业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表》电子表格可自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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