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保关系转接需要交验的证件、资料及程序:
(1)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地市、县转移的,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
(2)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3)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4)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其他程序,由户口迁出地及迁入地的社区及社保部门工作人员完成,不展开说明。
2、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由户籍迁入地社保机构协助完成;
3、当事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版)第24条的规定之一的:
(1)应带上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原用人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等证件(劳动合同解除书)及资料;
(2)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4、以上参考资料来源及更多内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新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新人社发〔201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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